王利明民法典建议稿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总则》(全文)
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从民法典的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采用所谓“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来的共同规则。通过这一立法技术,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得以整合,构成一个逻辑严密、前后呼应的有机整体。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是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的传统,是德国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风格之一,集中地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点。因此,是否设置总则编,成为大陆法系内部划分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的标志。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民法典总则编中抽象的、一般性的规则,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根据,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之运用,而使民法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我国虽采民商合一主义,但在民法典之外尚有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民事单行法,在一些行政和经济管理性的法律中也还有属于民法性质的制度和规则,因民法典总则编之设,而使民法典与各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属于民法性质的制度和规则,构成一个完整的私法体系,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以“人”、“物”、“行为”为中心,形成“人-物-行为”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结构。关于主体,一些立法例将自然人和法人合并规定为一章,而以“人”为章名,如德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另一些立法例则将自然人与法人分别规定为两章,如日本民法典等。
关于权利客体,多数立法例只规定“物”,并以“物”为章名,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但俄罗斯民法典与乌克兰民法典则以“权利客体”为章名,内容包括“物”和其他客体。
多数立法例将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合并规定为一章,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但有的民法典分设两章,代理一章在法律行为章之后,如越南民法典、蒙古民法典。多数立法例分别规定诉讼时效与期日、期间,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但也有将两者合并规定的,如俄罗斯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蒙古民法典等。
本法以现行民法通则第一、二、三、四、七、九章的内容为基础,依据民法原理并参考国外立法例,予以修订、增补、完善,分设为八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第四章权利客体;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期日、期间。共计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