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器官移植过程视频:死囚临刑前的器官移植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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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从明年开始,我国人体器官来源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12月3日,全国***常委.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教授在2014年中国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作出这样的宣布.该消息不仅引起了国内关注,也很快得到了外媒的广泛报道. 其实,只要在英文网络上略作搜索,就能看到国外对中国的死囚器官利用现象非常关注.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曾发表文章,呼吁全球学术界对中国涉及器官移植的科学与医学论文采取不合作.不发表的抵制态度,理由是中国在人体器官摘取和利用没有形成完善的伦理监督体系,该文章同

从明年开始,我国人体器官来源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12月3日,全国***常委、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教授在2014年中国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作出这样的宣布。该消息不仅引起了国内关注,也很快得到了外媒的广泛报道。

其实,只要在英文网络上略作搜索,就能看到国外对中国的死囚器官利用现象非常关注。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曾发表文章,呼吁全球学术界对中国涉及器官移植的科学与医学论文采取不合作、不发表的抵制态度,理由是中国在人体器官摘取和利用没有形成完善的伦理监督体系,该文章同时表示,将被处决的囚犯作为器官来源是一种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在中国现实中,这种摘取或者未经死者同意,或者死者的同意表示在伦理意义上无效。

也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黄洁夫才明确地说,只有把公民自愿捐献作为器官唯一来源,我们才能够在中国立住脚,才能在世界立住脚。

但笔者在阅读了相关报道之后,觉得这个新的宣示,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最大的疑问是,我国将完全禁止将死刑犯作为一种器官来源,还是仅仅禁止对死刑犯器官的私取利用,而不禁止死刑犯的捐献。据相关报道,黄洁夫还表示:死囚也是公民,其自愿捐献身后器官,应得到同样的缅怀。

这似乎是说,在以后,我们还会继续接受死刑犯捐献身后器官的做法。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与当前的法律规定究竟有多大的区别呢?宣布的这个新消息,它新在哪里呢?

黄洁夫表示,一些医院、医生和司法系统中的个别机构、个人私下获取、分配、移植死囚器官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买卖器官,依法严厉打击。这些现象必须打击,但问题是,即使按照现在的法律,私自取用和分配死刑犯器官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1984年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三种情况下可以利用死刑犯尸体器官: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利用死刑犯器官要经过死刑犯或其家属的同意。

虽然这个上世纪80年代的规定带有当时的时代局限,用利用来称呼这样的行为,带有某种对死刑犯不尊重的意味,但死者或其家属同意的要件,表明其实质依然是一种捐献。

当然,这个暂行规定有很大的问题,它非常粗略,没有规定违反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措施,所以无法保障在现实中能得到切实遵行,而且,家属能不能代死刑犯表示同意也是一个问题。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的问题是,黄洁夫的宣布,对现行的法律来说,意味着多大的改变。

有报道认为,2007年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取代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这似乎并不准确,一是因为该规定并未被正式宣布废止,二是因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主要是调整活体之间的移植,与已死者的器官捐献不是一回事。

如果我们未来依然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那么捐献行为是不是还要依据这个暂行条例,如果继续依据它,继续依据这个很不完善的规定,那么黄洁夫的新宣布,对现实(包括制度设计现状和社会现实),究竟能带来多大的改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