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华赌博 广东原科技厅长李兴华8日受审 受贿近半为儿偿赌债
(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明日深圳受审
个人资料
李兴华,男,1958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因受贿嫌疑,于2013年9月29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拘。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该院商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4年6月12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文/广州日报记者王纳
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涉嫌受贿案,定于明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这是继广东省原国税局局长李永恒受贿案后,新年后在深圳受审的第二名厅局级干部。
李兴华被控受贿1991万元人民币、美元3万元、港币110万元,以及收受企业干股折合人民币达2160万元。据悉,其受贿款大部分为儿子偿还了赌债。
助企业获得科技扶持资金
起诉书指控,李兴华受贿最大一单是收受广州首诚太合有限公司等企业相关负责人叶某、唐某、骆某某、王某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1850万元、港币110万元;收受唐某和叶某共同贿送的广州汇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2007年间,唐某(另案处理)为给其参股的广州恒太科技有限公司多维高安全文档信息嵌入技术及产品项目申请科技扶持资金,经人介绍托时任广州市科技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帮忙,后该项目获得500万元科技扶持资金。
2010年,唐某将其合伙人叶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李兴华,此后,叶某、唐某、骆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开办广州首诚太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诚太合公司”)、广州市东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圣洋信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汇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民营企业,加上叶某、唐某、骆某某原已开办或参股的广州恒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通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因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上述企业名义为多个科技项目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扶持资金。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检验,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广州首诚太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圣洋信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获得科技扶持资金人民币9505万元。
儿欠赌债找行贿人倾诉
在此过程中,李兴华多次带叶某参加其个人应酬活动,介绍叶某与科技厅相关干部认识,并就叶某公司的项目向时任科技厅高新处处长王韧(另案处理)、产学研处处长卢进(另案处理)等打招呼,为叶某、唐某相关公司申请项目扶持资金提供帮助。
李兴华还多次向叶某等倾诉其儿子李晟(另案处理)有赌博的恶习,欠下巨额赌债,债主多次向其家人追债,已严重干扰其家庭生活,并威胁到人身安全。他要求叶某等帮其儿子解决偿还赌债的问题。
叶某、唐某为感谢李兴华对他们公司在省科技厅申请项目扶持资金方面的照顾和支持,即答应李兴华的要求,多次出资帮助李兴华偿还其儿子李晟赌债共计人民币1840万元。
每笔偿还赌债,叶某都将情况告知李兴华和唐某,并且资金均由叶某、骆某某、王某某分别经手从首诚太合公司、汇中弘泰公司、圣洋科技公司、东澳信息公司和中信能源公司等账上支取,最终以购买设备、虚构咨询费项目支出、提取备用金等名义平账。
由于李晟赌博问题给李兴华家庭带来很大痛苦,亲自处理又担心影响仕途,所以李兴华每次都要求叶某帮忙处理好赌债问题,并要求叶某亲自与赌徒商谈,除解决赌债外还要求赌徒写出不再引诱李晟赌博的承诺书,叶某照办,并将部分赌徒书写收到赌债的收条送到香港由唐某保管。
此外,唐某等人还多次趁年节、旅游之机行贿。如2009年春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唐某到李兴华家中以拜年名义分别贿送给李兴华各10万元港币。2010年10月,李兴华夫妇到香港旅游,唐某以给李兴华妻子魏梅兰(在逃)购物为由,到酒店再送给李兴华港币现金10万。
被控多次笑纳各方干股
李兴华还被控多次笑纳企业干股,折合价值达2160万人民币。
如2011年三四月的一天,李兴华与唐某、叶某在香港饭店一起吃饭时,李兴华谈到想在科技厅推动广东服务业交易中心项目,唐某、叶某对李兴华提出的项目非常感兴趣,当即商定:唐某、叶某和李兴华三人共同成立广州汇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每人占股33.
3%(后李兴华实际占股25%),李兴华不用出资,通过汇中弘泰公司控股东澳信息公司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推动开展。2011年8月,汇中弘泰公司成立时,李兴华安排由其侄女张某代持25%股份。
在此后的项目推进过程中,李兴华利用职务便利对该项目的启动、资金扶持方面都给予帮助。为防止问题暴露,2013年1月,李兴华要求其侄女张某代持的汇中弘泰公司25%股份转让给叶某代持。至案发前,李兴华未获得分红收益。
此外,李兴华还收受东莞某公司董事长李某贿送的该公司35万股(按IPO发行价35万股折算为人民币840万元)、广州某公司约33%的干股(折合人民币350万元)及人民币现金70万元。
2012年底开始,广州市科技系统部分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被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李兴华担心自己问题暴露,于是交代他人用卖掉东莞某公司股票所得的钱款补交由李某垫付的东莞某公司股价款105万元,其余部分用于还李晟欠下的赌债。2013年3、4月,李兴华安排他人与李某联系,并将105万元补交股价款交还给李某妻子。
2007年,李某注册成立了广州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50万元,主要用来推广东莞某公司LED、节能产品。李某为感谢李兴华对自己公司的关照,同时考虑到今后公司产品推广尚需李兴华的帮忙,便向李兴华提出送广州某公司约33%的股份给李兴华,李兴华同意。
考虑到自己及家人身份不便于持有股份,李兴华因而将他实际控制的股份登记在其妻姐夫张某名下。至案发前,李兴华、李兴华家人及张某尚未从该公司获得分红收益。
此外,李兴华还被控收受多家企业贿赂钱款和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