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绥新案主要涉案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新华网沈阳10月10日电(记者张非非)今天上午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慕绥新、马向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沈阳市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等10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据介绍,自1999年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中央纪委、辽宁省委的直接领导下,执纪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严肃查处了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此前, 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通报了对慕绥新、马向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巨额费用在该院帐外帐中报销,且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对其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以及生活腐化等。
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撤销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任职期间,多次将马向东涉嫌犯罪案件协调会情况,故意泄露给有关人员,严重干扰了马向东案件的正常审理,且在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财政拨款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
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撤销其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沈阳市政协已撤销其市政协副主席职务,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免去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周伟在任职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行贿,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侵吞巨额公款。经辽宁省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国税局局长赵士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另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辽宁省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基建小金库中核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等人行贿,另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长期包养情妇。
经沈阳市纪委讨论决定并报沈阳市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免去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迟若岩在任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款,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索取所属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情节严重。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沈阳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泰明在任职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行贿,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巡视员郭久嗣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与他人共谋,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以及生活腐化等。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英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巨额公款,其所在公司在协议转让国家股权过程中,多次向受让方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辽宁省纪委常务副书记许卫国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慕绥新、马向东、贾永祥、刘实等人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严肃查处,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这一重大反腐败成果的取得,再一次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反腐败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事实雄辩地证明,我们党完全有能力解决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腐败问题,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惩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问题上,决不手软,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