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许先珠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诉卢回珠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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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卢回珠,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于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检察院批准,于2

被告人卢回珠,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于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回珠故意伤害一案,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庄检刑诉(2012)10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适用普通程序决定于2012年 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回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卢回珠将修房废料倒在邻居史XX家房背后面,史XX认为挡住了自家的水路,会对自家住房安全产生影响,心生不满。2011年5月23日中午,史XX因此多次污言秽语辱骂卢回珠,被人劝回家,当日下午,史XX又辱骂卢回珠,卢回珠便产生了殴打报复的恶念,18时许,当史XX边骂边回家时,卢回珠尾随其后,在史XX家院内的大门口处先在史XX的嘴部打了两拳,随后用拳头在其头部连续打了两下,接着又在眼窝处捣了一拳,将史XX捣着坐在地上,随后被赶来劝架的村民拉开。

史XX被打后头晕、头疼,但未去医院治疗。直到2011年6月10日病情加重,才由家人将其送往庄浪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2、双侧顶部破膜下血肿。

2011年7月27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史XX损伤为轻伤。2011年9月5日史XX进行“双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清除引流术”,后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被告人卢回珠家属与史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支付史XX35000元,现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建议让其早日回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有异议,且有书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庄浪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人体损伤检查记录、鉴定结论平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甘肃省公安厅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文书、证人刘XX、张XX、卢XX、卢X、张XX、苏XX的证言、被害人史XX陈述笔录、被告人卢回珠供述和辩解笔录、讯问被告人卢回珠录像光盘1张、调解协议、收款条据、谅解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回珠因相邻纠纷故意殴打她人,致她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伤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现家中老人、小孩需照顾的事实,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回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跟巧 审  判  员    魏智源 审  判  员    王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