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郭齐勇 郭齐勇:“亲亲相隐”、“容隐制”及其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迪
主讲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郭齐勇先生
内容提要:孔子的“父子互隐”、孟子关于舜的两段材料,引起了争议。何谓“亲亲相隐”?“隐”只是不宣扬亲人的过失。孔子强调真情实感的培养与维护,倡导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孟子认为,相对于天伦之乐而言,天子之位也是微不足道的。秦汉以来,平民及其知识人,屡屡举起孔子的“亲亲互隐”的旗帜及以宗族权等,抗拒连坐法等专制主义的刑律,治政者也调整法律制度,于是有了亲属容隐制。这一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私领域,缓解了严刑峻罚对小民的全面专政。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把中西、古今法律文化与制度融会起来,有成功的经验。建议对现行的、沿袭革命法律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作出适当修订,保障亲属特免权利。不鼓励告发亲人,让亲人从亲人的证人席上走开,防止拷问、逼供等暴行对人伦情谊的残害,有益于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下午好!(掌声)
我讲一个老题目:“亲亲相隐”和容隐制,目前它又引起了新的争论。大家可能知道,我于2004年主编了一本书《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在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最近,江苏的《学海》杂志笫一、二期,发表了我的朋友、敝校哲学系邓晓芒教授批评这本书的系列文章以及陈乔见、龚建平、丁为祥、胡治洪四人反驳邓的论文。邓的着眼点是以此来打倒整个儒家伦理体系。“亲亲相隐”曾引起哲学界、法学界很多学者的关注。今天,我算是抛砖引玉吧,把一些争论的问题在此说明,并就教于各位。
一、《论》《孟》三段文本的初释
讲“亲亲相隐”,必然提到以下几个文本。第一个是《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说的是,叶公告诉孔子,他们乡党中有个“直”人,他告发自己的父亲攘羊。“攘”字,有的注疏家讲,是顺手牵羊的意思。有人解释“攘”为:夜幕降临,赶羊归圈栏时,人家的羊随自家的羊进了自家的圈栏,自家没有及时归还。
“而子证之”的“证”,是“告发”的意思。孔子对叶公的回答是,在自己的乡党中,“直”者与此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就在这里面。什么是“隐”呢?下面还要展开讲“隐”,这里我们首先要理解,“隐”只是不宣扬亲人的过失。
叶公和孔子对“直”的看法很不一样,那么,“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论语》中记载了孔子讲了不少“直”德,特别讲要正直、磊落,直德,正道直行,为政者要“正”,处事公道,要把正直的人提拔出来,放在邪曲的人之上(“举直措诸枉,能使枉者直”)等。
那么我们要问:孔子在这里为什么要这样讲呢?这是不是有违“公正”,甚至“违法”呢?孔子显然保护“私”领域,把亲情与家庭看得很重,非常害怕官府、“公家”或权力结构破坏亲情与“私”领域。
在价值冲突时,首要保护父子等亲情,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作出判断之前,先不宣扬亲人的过失。为什么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呢?但如果从深度伦理学上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孔子的直德亦有其根据。
从人情上、从心理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这对问题父子甚至远不只是在慈孝上发生了问题。
孔子显然不愿意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杀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每个人既是一个伦理的人(我是父母亲的儿子,又是儿子的父亲,是妻子的丈夫等),又是一个政治的人(有社会身份,受制于法)。
那么,试问,何以调节“情”与“法”、“公”与“私”、“大公”和“小公”之间的关系呢?孔子在这里是不是主张“徇情枉法”呢?当时的“法”如何对待此类事呢?这些都有待于我们思考。先且放下,以下再回过头来谈。
第二个文本,《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学生桃应问孟子:“舜当天子,任命皋陶当大法官,假设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应该怎么办呢?”孟子答道:“当然是把瞽瞍抓起来。”桃应问:“难道舜不会制止吗?”孟子答道:“舜怎么能制止呢?舜授命于皋陶,让他执法。”舜没有以天子的地位赦免其父。这是引文的前一半内容,指尊重、遵守法的层面。后一半呢,桃应问:“那么,舜接下来该怎么办呢?”孟子做了一个巧妙的回答:“在舜看来,放弃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样,他很可能偷偷背着父亲瞽瞍逃跑,沿海滨而住,终身高高兴兴地享受天伦之乐而忘却了掌握天下的权力。”“海滨”指当时的山东沿海一带,僻远而贫穷,去那里,跟流放的性质差不多。有人说,这不是像现在中国的一些贪官一样,跑到美国、加拿大或者别的什么地方躲起来?这个比喻可不太合适,舜是代父受罪,自我流放,现在的贪污犯是带罪潜逃,溜之大吉。
《桃应》章把忠、孝两难的问题突显了出来。不仅中国人讨论这个问题,外国人也讨论。萨特曾经讲到一个例子,一位失去长子的母亲,第二个儿子又想从军抗击法西斯,此时,在忠与孝的面前,就存在两难抉择。孟子为舜所假设,照应到两面:一方面,他肯定皋陶抓他的父亲;另一方面,他的所欲所乐不在于当天子,不在于掌握广土众民,因此宁肯自我放逐,也要与父亲在一起。尽管父亲曾经与继母、异母弟一起追杀过自己。有人认为,这是孟子主张“以权谋私”、破坏公法的铁证。我看也未必。权且把这一段也放下,以下再继续讨论。
第三个文本,《孟子万章上》第三章:
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这里,也有一个很巧妙的设计。孟子面对两种立场、两种声音。笫一种声音是:“为什么流放亲弟呢?”笫二种声音是:“为什么封赏有罪的弟弟呢?”学生万章向孟子请教:“舜的同父异母弟弟象,曾经图谋杀死舜,舜成为天子后,马上将他流放,为什么这样不讲亲情呢?”提出这一问,说明直至战国中期,人们对周初的分封制仍是认同的,如果兄长坐了天下,不加封反而流放其弟,其合法性会遭到社会的质疑。
孟子因此辩解道:“哪里是流放他,那是分封他呀!
”万章又代表第二种立场或声音,问:“舜流放共工、驩兜;诛杀三苗、鲧;这是惩罚不仁之徒,令天下人信服。象太不仁了,为什么舜不惩罚他,却把他分封到有庳国当国君呢?有庳之人何罪之有,却遭此不幸?难道圣人就是这样吗?对待他人,就可以处罚;对待自己的弟弟,不罚反而封之?”孟子回应第二种观点,道:“仁者对待亲兄弟,不会隐藏怒气,不会积累怨恨,只会亲之爱之。
亲之,就要使他贵;爱之,就要使他富。舜分封象到有庳国,正是希望他富贵。
如果舜身为天子,他的弟弟是匹夫,怎么能说是亲爱呢?”万章又巧妙地继续追问:“何谓放呢?为什么有人说是‘放’而不是‘封’呢?”孟子又回过头去说:“其实,象在有庳国也不能为所欲为,舜派了官吏监管他,帮他治理国家,并且收其贡税,所以有人说是变相的‘放’。
象怎能有机会残暴地对待国民呢?另一方面呢,这样做,也能让象不时有机会去朝见舜,联络兄弟的感情。”这一段,先理解到此,以下还要再谈。
总的说,“桃应”章是很有深意的伦理两难的设计,其高超的智慧绝非直线式的批评者所能理解。实际上,孟子师徒假设的舜的应对方略,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避免了公权力的滥用,而以自我放逐来保全忠孝、情法之两边。“封之有庳”的设想离不开周代分封制,分封象是一种政治智慧,即对象予以管束。古代的社会、政治、法律之思想或制度与核心家庭的伦理、社群的整合、家国天下秩序的建构,是基本协调的。当然不免有矛盾与紧张。分析、评论这些资料,只能放到彼时的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价值系统的背景上,而且要善于发掘其中有深意的、超越时空的价值。
二、再谈“直”、“隐”、“孝”、“仁”与“爱有差等”
我们如何理解孔子的“直”,如何理解“隐”呢?前面实际已涉及到一点。孔子的“直”,其实是主张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实感,主张做人要表里如一,不矫揉造作,不屈己奉人。我们对父母、兄弟的感情,是人最为切近的一种感情。孔孟儒家立足于自然真情来讲孝道,当然,这种孝道到后来的传统社会发展为愚孝,有大的流弊,那是另外一回事。原始儒家的仁爱,是从对亲人的爱开始的,由此推扩开来。“亲亲相隐”,不是说要将儒家的仁爱封闭、局限于血缘亲情的方面,而是如孟子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亲亲”是儒家仁爱思想的立足点。
论“直”》,台湾《教学与研究》第十七期,1995年。)当然,由于我们人在社会中,具有多面性,因此,在处理人情法理问题上,经常有矛盾性。但是,从整体上讲,绝不是法可以决定一切,作为法理背景的人情,可能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
我们再来看“隐”和“犯”的问题。有关“隐”与“犯”的问题,是中国文化思想史上的常识问题。小戴《礼记》的《檀弓》篇云: 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
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也就是说,侍奉亲人,要有隐无犯,对亲人的短处,不要声张,也不要直言相谏。服侍父母,要勤恳周到,父母过世,需服丧三年(实际是二十五个月)。
侍奉君主则不然,要有犯而无隐,君主的缺点和失误,要直谏无隐,但侍奉君主和侍奉父母一样,要勤恳忠诚,君主去世,虽在感情上不一定如父母去世那般悲痛,但需守丧三年,服饰、行为上也有规定。
侍奉老师,则需无犯无隐,老师逝世,虽不用如父母去世那样在服饰、行为上守丧三年,但需心丧三年,悲情是真诚的。可见,儒家的主张,对父母、君主与老师的事奉、批评与纪念之方式、方法是有区别的。儒家的道理,理一而分殊,即在儒家普遍的与天道相接的人道仁义原则之下,父母子女间、君臣间、师生间有着略相区别的伦理规范原则。
那么,直接来讲,“隐”是什么呢?“犯”又是什么呢?“隐”是不是无原则地包庇、窝藏呢?请看古代精通儒学的注疏专家们对上引《檀弓》一段文字的解释。
郑玄说:“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也就是说,“隐”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犯”是犯颜直谏。儒家一贯强调私恩与公义的差别,区分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大小戴《礼记》和郭店楚简都有“门内之治恩掩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