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鼎新博士生 美国大学教授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
苏振华对本文的初稿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在此致以感谢。
二十世纪中国是一个革命的世纪。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经历的主要革命运动有辛亥革命、二次革命、五四运动、北伐战争和共产主义革命。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又搞了许多具有社会革命性质的社会运动,其中最为著名的有土地改革、人民公社运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逐渐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是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学生和民众却从共产党手中接过“革命的旗帜”,于是就有了1989年的学生运动以及最近的“零八宪章运动”和所谓“茉莉花运动”等集体行动的事件。
当然也有知识分子提出中国应该“告别革命”,应该反对激进主义。这是一种应然性吁求,但问题在于:中国是否会再发生(或者能避免)一场革命性的社会动荡?
这一问题甚至引发中国政治精英的广泛关注。最近网上有文章说中共高层有不少人在阅读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的《旧制度与大革命》(L'Ancien regime et la Revolution),幷说王岐山看完此书后曾担忧地表示: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不会那么顺利;中国人自己的代价也没有付够。
当然,革命一旦发生,人民将付出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革命性质决定。一般来说,政治革命(一场只改变政权的性质,而不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革命)给社会带来的震荡要远远低于社会革命(一场既改变政权的性质,又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革命),非暴力革命给社会带来的震荡要远远低于暴力革命。
王岐山也许是在担心中国会发生一场暴力革命,甚至是暴力性的社会革命。
不管上述中共高层读书的传说可信度如何,有一点十分明确:虽然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维护稳定上花了很大的力气,中国的经济在近三十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在近年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中共高层丝毫没有减轻对在中国再发生一次革命的可能性的焦虑。中共高层为甚么会如此忧虑?当前中国与政权稳定相关的根本问题是甚么?本文试图在理论的指导下对当前中国面临的困境作出分析。
一 革命为甚么会发生:理论简述
早期的西方理论都把现代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迁看作是一个国家发生革命的主要诱导因子。这一理论的逻辑很简单:现代化带来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变化,给身处其中的人们带来很大的不适应和不确定性;同时,现代化过程也削弱了传统社会组织对于人们的控制,给革命造就了机会1。
的确,世界上的革命无一不发生在正在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之中,而巨大的社会变迁确实会给身处其境的人们带来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理论自有它的道理。但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都经历过巨大的社会变迁,却不是每个国家都发生了剧烈的革命。社会变迁充其量只能是引发革命的一个必要条件。
在过去的大多数时间,有些学者也常用阶级或者是利益集团的视角来解释一个国家革命的成功与否2。他们的逻辑也很简单:如果一个国家中的一个主要阶级拥护和加入了革命,那么革命就会成功;反之革命就不会发生,就是发生了也会失败。当今中国的不少学者也仍然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这一视角来分析中国社会的危机所在。依笔者所见,这类分析方法表现出了左派知识分子的天真,而反映出来的则是这些知识分子看待问题时的教条性。
这并不是说人们在现代社会中不会产生阶级认同。问题在于:每一个人在社会上都会同时拥有许多身份(比如一个人同时可具有如下的身份:工人、浙江人、男人、某些圈子中的一员、某个俱乐部的成员等),并且具有某一身份的人们之间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比如工人之间就有蓝领工和白领工、技术工和非技术工、熟练工和非熟练工、临时工和正式职工之间的差别等)。
因此,除非存在巨大无比的外力,比如国家对社会上的一个主要人群的利益完全漠视,幷且对这一人群的抗争进行严厉的和系统性的镇压,否则那些被天真的知识分子所认定的“阶级”就很难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去完成知识分子所赋予他们的“历史使命”。
当今世界只有两类大型群体会有着较为“天然的”强大认同感,那就是族群和宗教群体。他们所发起的抗争和革命也因此往往有较大的威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当今所流行的各种“社会分层研究”都是过去知识分子的研究误区的某种产物。不同的社会分层方法除了对了解社会流动和指导政府的公共政策制订有一定的应用性意义外,从社会行动或革命的角度来看,其价值却十分有限。这当然是题外话。
1970年代后,西方学者开始强调国家的性质和结构性行为对革命产生乃至成功的影响3。这类理论背后的一个核心逻辑是:在当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支持下,现代国家获得了古代国家完全没有的渗透社会的能力。与古代国家相比,现代国家的管治领域不但十分宽泛,而且它的政令更能严重影响到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现代国家的这一性质导致了如下三个后果:第一,国家的错误政策非常容易触发民众大规模的针对国家的怨恨情绪;第二,国家的强势刺激了人们组织起来进行抗争,要求国家颁布和施行对自己群体有利的法律和社会政策;第三,部分人就会想到通过夺取国家的权力(即革命)来彻底改变国家的性质,通过掌握国家权力来推行他们的理想。
在这种所谓“国家中心论”的视角下,西方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幷逐渐产生了以下三点共识(即衡量一个国家发生革命可能性的三个维度):第一,革命不容易发生在一个有着效率较高的官僚集团的国家(官僚集团内的程序政治会增强国家精英的团结、国家决策的合理性和国家镇压机器的有效性);第二,革命不容易发生在一个对社会精英有着很强吸纳能力的国家;第三,革命不容易发生在一个对社会有着很强渗透力(不仅仅指由国家所控制的交通和通讯工具,而且指警察机构对社会的监控能力)的国家4。
以上的三个维度有很强的解释力。的确,早期的革命,包括法国革命(1789)、俄国革命(1917)、中国革命(1949)和伊朗革命(1979),都发生在用以上三个维度来衡量处境都不太妙的国家。其实,官僚集团的效率、国家对社会精英的吸纳能力,以及国家对社会的渗透能力,是任何国家进行有效统治的关键要素。
一个没有这些能力或者是这三方面能力不足的现代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威权国家,都会在其运行过程中遇到大量的困难。
但问题是,长期以来在分析革命的可能性时,西方学者过于借重了这三个因素,因此直到1980年代他们还在强调苏联和东欧国家具有很大的政治稳定性(因为这些国家都有着比较有效率的官僚集团、对社会精英的吸纳能力和对社会的渗透力)5,而完全没有料想到革命竟然马上就在这些国家发生了,而且其中不少国家的革命都取得了成功。
笔者认为,在分析苏联和东欧国家爆发革命的可能性时,西方学者都忽略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国家政权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这一维度的重要性。具体来说,一个国家的权力愈是建立在较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之上,这一国家就愈不可能发生革命。
苏联和东欧之所以发生革命,不仅仅是因为它们的经济没搞好、它们的军事落后、它们在民族问题上走入误区、它们的领导人采取了错误的政策等(这些因素都很重要),而且更在于这些国家没有把政权建立在一个比较稳定的合法性基础之上。
笔者多年来对中外各国革命作出分析时不断强调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与政权稳定性之间的紧密关系6。笔者认为,西方学者所着重的三个维度都是国家统治手段中偏“硬件”性质的成份,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政权稳定性则构成了国家统治的关键性“软件”,它们缺一不可。
二 合法性和政权的稳定性
国家虽然掌握着强大的官僚组织以及军队与警察等武装力量,但是其统治的有效性仍必须依赖于国家政权在大众(包括国家官员)心目中的合法性。考察古今中外的统治史,我们会发觉国家在寻求统治合法性时只能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通过一种价值性的承诺、通过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国家领导选拔程序。
相应地,我们可以界定三种理想状态的国家合法性基础:意识形态型、绩效型和程序型7。如果一个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是基于一个被民众广为信仰的价值体系,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统治是基于意识形态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来源于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时,这个国家的统治则基于绩效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是通过一个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程序而产生,这一国家的统治则基于程序合法性。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定义的是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三个理想类型(ideal types)。现实中,任何国家都不会把合法性完全建立在某一理想类型之上;或者说,任何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都是这些理想类型的一个混合体。但是,在某一历史时期内,某一理想类型往往会成为一个国家统治最为重要的基础,幷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一个国家的性质。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不同的国家合法性基础和政权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一)意识形态合法性
意识形态是国家统治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合法性基础。一个国家如果把执政基础完全建立在某一意识形态之上,那是不行的;但是,一个国家的执政如果没有意识形态作为基础,则是万万不行的。当大多数的民众都认同国家所推崇的某一意识形态时,这种意识形态不仅仅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道德性依据,而且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核心价值观”。如果一个国家有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核心价值观,统治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需要强调的是,核心价值观不能是“八荣八耻”,也不能是“雷锋精神”,因为这些都只能是一个国家的从属性价值观,只有核心价值观才有助于建立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是一种宏大的给予历史以某种道德意义的叙事(即西方后现代学者所说的“宏大叙事”[grand narrative])。
美国中学教科书上所描述的美国建国历史以及那些由建国时期政治家所确定的建国原则和理念,就是核心价值观的一个例子;西周初期所形成的“天命论”以及在西周历史中逐渐得以完善的“宗法制度”是有周一代的核心价值观,幷对古代中国的政治哲学和政治文化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当代中国学生在学校里学过的围绕着历史唯物主义和“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而展开的中国近代史叙事,也是核心价值观的一个例子。
当然,美国的宏大叙事在其社会中仍然可以获得广泛的认同,而中国教科书中的叙事方式和内容在国内已经没有多少人真正认同了,幷且中国政府至今也没有创造出一套能被广泛认同的宏大叙事。这一意识形态的缺失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核心价值观的缺乏,幷给当下中国政府的执政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此是后话。
不同的意识形态有着不同的性质,幷对国家政权的稳定性有着不同的影响。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三个主要类型:领袖魅力型、世俗意识形态型、宗教意识形态型。在这三个类型中,领袖的魅力(近似于韦伯所说的“克里斯玛合法性”)最不能给予政权一个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因为领袖的寿命有限。
一般来说,世俗意识形态对大众所作的承诺比较容易被验证。一旦当国家不能兑现那些承诺,就会产生合法性危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世俗意识形态也不是一个稳定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如果我们把世俗意识形态进一步细分,就会发觉不同的意识形态对人性有不同的要求和对民众有不同的许诺。
一般来说,要是一种意识形态对人性的要求愈接近于人的本性幷且其许诺愈不容易被证伪,这一意识形态就愈能为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比如美国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机会之地”(Land of Opportunity)这一意识形态,不但与人的竞争和趋利本性十分接近,而且很难被证伪。
这一意识形态有着人们所说的“钱币落在正面我赢,落在反面你输”(heads I win, tails you lose)的性质:你的成功证明了这意识形态的正确性,而你没有成功很容易被解释为是你没有付出足够或恰当的努力。
与之相比较,“共产主义”这一意识形态就很难为一个政权提供稳定的合法性基础。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不但建立在一个过于理想的人性的基础之上,幷且承诺提供一个比其他社会制度更为完美的世俗世界,例如“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之类。如果一个国家把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基础,一旦国家不能兑现相应的承诺,民众马上就会产生“信仰危机”,从而给国家带来合法性危机。
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即使一个国家把合法性建立在像共产主义这样很不牢靠的意识形态之上,这一国家也是有可能取得较为长久的政权稳定的。这里的诀窍是:当大多数民众还相信这一意识形态时,国家就应该采用选举(程序合法性)来补充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内禀不稳定性。
因为一旦有了选举,幷且在社会上的大多数民众都认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情况下,当政府搞得不好时,候选人就可以攻击政府没有带领人民在共产主义的“康庄大道”上正确地前进,民众就会去怪罪当朝政府的施政,而不是从意识形态本身的误区来检讨国家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
读者可以假设,如果中国在毛泽东时代能搞出一个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社会的话,今天的中国也许就不会面临如此严重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危机。
以上的逻辑还支持了以下的推论:宗教意识形态要比任何世俗意识形态更能为一个国家提供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宗教源自于人的可怜的本性──因为害怕失去和死亡而无限放大生命的意义。宗教的承诺也不具有可验证性──“来世”、“净土”或者“天堂”这样的宗教承诺既十分动人又无法验证,而对于宗教来说,最具权威的克里斯玛都是不存在于世俗世界的“神”、“佛”或者是“圣人”。
宗教意识形态与人性的贴近和承诺的无法验证性,赋予那些把国家合法性建基于宗教意识形态之上的国家很大的政权稳定性。
不过,在现代社会,宗教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最大弱点来自宗教力量和国家政权之间的紧张。现代社会极其复杂且变化极快。为了适应新的变化,国家政权就必须以务实的态度来处理日益复杂的世俗性事物,但是国家的务实态度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势必会招来具有强烈保守倾向的宗教力量的反对。
由政教斗争所导致的政权不稳定性,对于那些把宗教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来说,是必定要面临的一个难题。当今伊朗的政治就在较大程度上受到这一因素的困扰。
(二)绩效合法性
任何一个政府都需要为治下的民众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例如仲裁、维持公共秩序、保证人身安全、保卫国家等。这个层面上的绩效是绝不可少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能力提供这些最为基本的公共物品,相应的国家就不会存在,即便存在也会很快垮台。这里所说的“绩效合法性”,指的是国家领导集团在一个更为进取的层面上积极创造绩效以获取合法性。
获取这一合法性的手段可分为三种亚类型:领导经济发展、官员作为民众的道德表率和炒作民族主义情绪。但是,这三种手段都不能为国家提供一个稳定的合法性基础。首先,没有一个国家能保证经济的永久高增长。其次,把官员的道德表率作为国家合法性基础就会将贪污这样在法律层面上能解决的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削弱了国家的合法性。
最后,如果在和平时期政府经常以炒作国际危机来提高其统治合法性的话,这一国家的国际环境就会日趋险恶,幷且大量的极端民族主义者就会在这一国家中产生。
这将推动一个国家朝着战争的方向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总之,当一个国家的合法性系于绩效承诺时,这一国家的政府就必须设法来兑现这些承诺。如果这些绩效承诺得到了兑现,民众的欲望就会提高,幷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政府则不得不把民众不断提高的要求作为新的、更新的,甚至是即时的工作目标。
但是,一旦政府不能够兑现其承诺时,这一国家马上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
(三)程序合法性
现代社会到来之前,除了古希腊之外,程序始终不是世界各国权力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础。这幷不是说在古代政府首脑产生的背后没有程序可言,而是说这些程序只在一小部分精英之间才有意义,幷且这些程序在国家政治中不占有像今天的选举政治般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以下三个原因使得程序合法性在现代政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第一,现代国家绝大多数都采取了政教分离原则,宗教意识形态不再是国家的主要合法性来源,或者说现代国家失去了古代国家所拥有的一个十分稳定的合法性基础;第二,现代国家的政府管理的事情愈来愈多,这就使得绩效在现代国家合法性中的地位大大增强,幷给现代国家的政治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第三,在现代技术的支持下,政府的统治能力不断加强,民众生活受到国家政策愈来愈严重的影响。
在这一背景下,怎么控制政府的权力,幷使之不滥用权力,对广大民众来说就变得十分迫切。
我们可以从多种视角来解释为甚么民主政治会在现代国家中兴起。就本文的角度而言,民主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代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不足幷且严重倚重于绩效合法性,这就使得国家不得不依靠程序合法性来获得政权的稳定性。
由于以下原因,现代意义上的程序合法性(即民主选举)会给国家政权带来很大的稳定性8:
第一,一旦国家首脑是由民选产生,只要选举被认为是公正的,执政者即使在上台后表现很差,也不会影响政府执政的合法性。用通俗的话说,在绩效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当官如果不为民作主,就有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而在程序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当官即使不为民作主,也至少得当完一届才回家卖红薯。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合法性大大减低了民众对政府执政的压力。
第二,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即使有执政者被赶下台也不是甚么大事。这是因为程序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把政府和政体分开了。政府即使垮台(比如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后的尼克松[Richard M. Nixon]政府),政体也不会受到根本性的动摇。
第三,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民众的不满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常规程序的政府更迭而得到缓解。一旦民众有了选择,他们就难以联合起来进行革命,这也给国家政权带来了稳定性。
第四,一旦当官的不为民作主也没有马上就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的时候,公开批评国家领导就不是甚么大事了,这就给言论和结社自由提供了基础。但这自由同时也约束了人民的行为,缓解了社会矛盾,从而构成了政权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
这是因为言论和结社自由让社会上各种思想及利益的交流和竞争,使人们对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对社会现状有了现实感。同样重要的是,一旦有了言论和结社自由,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势必会导致社会组织在利益和观点上的分化,这些组织互相牵制使得任何全民性的革命运动变得不大可能。
但就稳定国家政权而言,程序合法性也有着很多弱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它背后必须有一个核心价值观支撑,或者说只有在竞选各方都服从同一意识形态(即“忠诚反对”)时,程序合法性才能为国家提供政权稳定性。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共产党、纳粹党和社会民主党各自有着完全不同的意识形态,幷且共产党和纳粹党都想利用选举来夺取政权,把国家彻底引向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形成赢者通吃的格局,选举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可能成为国家政权稳定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政治上最为稳定的国家(或者说最不可能发生革命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同时拥有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国家:程序合法性需要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支持,幷且程序合法性又是维持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