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被判十年半 小鸟大案法律如何公正
掏鸟被判十年让更多人质疑到了法律的公平性,俩人又没有做什么伤天害理、危害到公众安全的事情,为什么会判这么重。
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贠某,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
在今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昨日下午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
有记者昨晚从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独家获悉,目前检方正对此事进行调查。
记者在闫爱民所提供的一份“主动自首行贿”材料中称,自2014年其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其中在“掏鸟案”被媒体报道之后,数笔“贿款”被退回,另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还。
昨日下午,闫爱民和王不井主动到新乡市检察院自首行贿一事。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了相关行贿材料及证据后,为两人做了询问笔录。
法晚记者从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获悉,检方办案机关正对此事进行调查。同时检方告知两人电话必须保持畅通,要随叫随到。
作为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被告人的父亲,不久前他到检察院自首,称其向有关办案人员行过贿赂。
原本觉得这次举动会以悲剧收场,但现在并没人再理会他。
最近,他几次问检方:“我什么时候进去?”得到的回应是“别闹了”。
至此,“掏鸟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结束。闫爱民除收获大量舆论声音外,案件本身丝毫没受影响。
目前,“掏鸟案”又迎来第三季。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独家调查发现,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虽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该案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透露:“公安机关甚至没到过案发现场。”
眼下,“掏鸟案”当事人家属并没期待能得到无罪判决,他们只希望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师和闫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已登记。
2014年7月28日,他们被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处闫啸天10年6个月徒刑,判处王亚军10年徒刑。
该案,首先被质疑的是案发地点。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闫啸天居住的村子。
检方资料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据检方指控信息审结了该案。在各媒体报道中,对相关细节描述,也是如此。
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并无太大质疑。主要质疑为第一次。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
记者分别采访到了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
高庄村是王亚军家所在地,距土楼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具体时间两人都记不清了,“只记得是7月份。”郭某亚说。
当时郭某亚、郭某豪都在郭某亚家中,中午一点多他们吃过午饭,接到闫啸天电话,说去河里游泳,随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庄村,他们看到闫啸天、王亚军还有几个围观掏鸟的人。
郭某亚说,鸟窝在他姨夫家门前一棵很高的杨树上。他们从姨夫家借来了木梯子,王亚军顺着梯子攀爬到树上,才将鸟掏下来。
其他的围观人士也向记者确认了掏鸟的确在高庄村。
对于法院判决所称的土楼村,围观人士均不认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这么大,公安局来调查下不就清楚了?”
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未找他们询问情况。
所有围观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审可能,愿意到庭作证。
“即使有人给压力也会去。”郭某亚、郭某豪也说。
另据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
当初涉案的那棵树已被砍掉。目前,现场只有一截树桩裸露在外。
关于第一次猎捕的燕隼数量,目前也有分歧。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记得,王亚军掏下来的是雏鸟,“白色的,毛茸茸的,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要卖鸟。”
郭某亚、郭某豪还证实,鸟被掏下来后,直接送到王亚军家中,随后他们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啸天却称他们第一次掏了12只鸟。
对于这个数量,郭某亚、郭某豪均称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该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过闫啸天。
除付建外,闫爱民和两名警察也在场。
在律师出具的询问笔录上,闫啸天写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鸟。”
对于律师提出的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注:闫啸天和王亚军第二次掏鸟的数量为4只)?
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王亚军)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向鉴定机构只送检了5只鸟。其余的十几只并没司法鉴定,“也就是说,那些鸟是不是保护动物都难讲。”付建说。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中虽然认定了有7只燕隼被卖到郑州、2只燕隼被卖到洛阳,但这两个地方的买鸟人是否受到惩处,以及鸟的去处,案件中并没显示。
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了1只燕隼的贠荣杰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付建称。
但该案中,他的身份仅是证人,判决书中并没显示受到惩处。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闫啸天第一次掏鸟后,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最后达成了卖鸟事实。
闫爱民没否认这一细节。
还有媒体称,闫啸天很早就知道掏的鸟是隼。但记者在该案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上看到,鸟刚被掏下来后,闫啸天并不清楚鸟的种类。
“我也不知道什么鸟,事后我在网上查过,跟阿穆尔隼相似,我在网上看到其解释为无危。”闫啸天说。
闫爱民介绍,闫啸天是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到了这一信息。
事发后,闫爱民专门将百度介绍阿穆尔隼的情况打印下来,上面显示
保护级别为:无危(LC)。
该事件引爆舆论后,目前在百度百科搜索到的阿穆尔隼保护级别,已加上了“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
闫爱民说,儿子正是通过百度确定后才把图片放到网上。
事实上,在该案还没被舆论广泛质疑时,2014年8月5日,《中国绿色时报》曾以《辉县森林公安借助互联网破大案》为题进行了报道。
报道称:“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依托信息网络,经缜密部署,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家属却称,公安是在“钓鱼执法”。
闫啸天在手写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鸟是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我说没有了,他说让我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事后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
“如果警察不买鸟,谁会去掏?”闫爱民始终质疑森林公安的动机。
打完电话后,闫啸天又和王亚军掏了4只鸟,所谓买鸟人到达闫啸天家时,还带着当地电视台记者。
目前,网上流传的公安查获涉案鸟类的现场视频均系当时所拍。
辉县市森林公安将当时的场景,认定为现场勘验。
但对第一次掏鸟的案发现场,案卷中没有显示。
司法机关认定第一次的犯罪事实,仅是依据了两人的口供,和闫啸天手机中的照片。
付建律师说,由于闫啸天的手机被法院封存,无法证实该说法的真伪。
王亚军的手机则已经归还给其父。
付建认为,以此案现在的局面,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此前的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现在又有新证据出现。”
一番折腾后,闫爱民成为众多部门的“瘟神”。
他向一个法官发短信询问案情时,对方回复说:“有你这样的父亲,是孩子的悲哀。”
但家乡人都知道,此前的闫爱民老实、忠厚、上进,还有幽默精神。没出事前,他和妻子在街上开了一家装修门店,年收入10万左右,他们还计划过买一辆宝马车。闫啸天被捕后,夫妻二人关掉了门店。一辆别人顶账的二手国产汽车,成为他的座驾。
现在,闫爱民混迹于郑州打工,妻子在新乡做家政服务员。两个农村人拼命工作,只为偿还为儿子跑事借来的钱。
为“救子”,没任何法律基础的闫爱民,研究了很多法律书籍。现在,他可以准确说出刑法的很多条款。
因为儿子,闫爱民成为新闻人物,很多访民慕名而来,希望他能提供法律帮助。虽然没这个能力,但他还是热心对待每一个访客。
闫爱民称,案件如果能重审,他愿意一辈子当普法志愿者。在他看来,“掏鸟案”走到今天,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基层普法的缺陷。
闫爱民最近一次看儿子,是在父亲节前三天。闫啸天劝他不要再跑了,把家里经济搞上去,他会好好服刑。
王亚军在狱中则一直想申诉,父亲王不井说:“就这吧。”
王不井觉得自己是个活着的尸体,2013年妻子去世,2014年独子被抓。
被抓前,王亚军刚给辉县市一所驾校交了2700元学费,但一天课也没上。
王不井最遗憾的是,2014年7月28日,儿子拿着几只鸟说有人看鸟,他将装鸟的箱子亲自放到电动车上,目送儿子离开……
河南一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有媒体分析报道称,该大学生明知道自己猎捕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将其出售获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十年半的判刑正是基于这一事实而做出的。
诚然,如果仅仅考虑法律条文的规定,十年半的刑期并非于法无据。正如新闻报道中所分析的,不清楚相关法律,不影响罪责认定。就此而论,对该大学生十年半的刑期不算枉法判决。舆论质疑似乎就此可以停歇了。
但舆论质疑的焦点显然不在此,即便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及量刑原则,民众依然会觉得对该大学生十年半的刑期过于严重了。原因在于,在现实社会中,许多更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一些老人碰瓷、讹诈行为,某些暴力伤害行为,贪腐行为等等,它们或极大地戕害了公共道德及伦理,或严重地伤害了公共秩序,或深刻地侵蚀了政治秩序。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或从轻处罚,或减轻、免除处罚,有些甚至进入不了司法的视野,仅以行政拘留、说服教育了事。相比之下,猎捕野生动物,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却被重判,其中的不公平一目了然。
所以,说到底,还是一个立法公正、司法公平的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乃人之常情,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平远比严苛要重要、关键得多,法律的力量不在于严苛,而在于公平。这种公平不仅在于量刑判决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公平,还在于司法人员根据案情、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而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用宽容的公平。对于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从轻处罚,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从重处罚,虽然也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这绝不是公平的司法。就此而言,舆论质疑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实际上乃是对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环境的抱怨,是对现实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看人下菜的选择性执法的不满,对于司法人员滥用其自由裁量权的质疑。
虽然已有媒体邀请知名法学家对这一判刑的合法性做了阐释。但是这依然不能消弭公众的疑虑,即便判决契合了刑法的规定及原则,对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对这样一起案件从重处罚是否合适?更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及于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法治的公平不能遗忘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非常重要,它是严肃的法律展示其人性与宽容、刚性的司法展示其弹性的重要设置,实际上也是法律、司法赖以在现实社会中贯彻、执行的必须。
不过,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公平公正不能仅仅依赖硬性的规定、条例来建构,而更需要成熟的法律环境、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法治原则等软性要素来逐步养成,需要具体的司法人员在每一起审判中抱持审慎的姿态来逐渐营造,需要社会、民众对于法律及司法的理解与认同来逐渐促成。而这些,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更紧迫也更艰巨的任务。
大学生掏鸟案确实让人难以信服法律的公正性,被告人行贿确实也不应该,但是我相信这绝对能受公众的理解,自己的孩子因为掏个鸟要被判刑,普通人家也只能通过这样无奈的方法来救一救,现在这案子已经闹大,怎么处理也还在等事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