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整容案胜诉 终审获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
2007年9月, 明星范冰冰发现,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在网页中登载“范冰冰整容暑期 特别奉献”等内容,点击后还链接有“妇科炎症”等广告。范冰冰说,她从未授权该医院以 自己名义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从未在该医院整容,因此起诉向医院索赔精神损失120万元。
庭审中,当代女子医院辩称,其广告里的“范冰冰”是“河北籍范冰冰”,并提交了户籍证明、形象代言人协议、河北范冰冰整形前后的照片等证据。然而,当法院询问该女子能否出庭作证,医院却以该女子不是案件当事人,且其本人不同意出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去年12月19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当代女子医院应立即停止对明星范冰冰的名誉侵权,刊登致歉声明,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范冰冰作为知名演员,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当代女子医院以范冰冰的名义在 网络上发布整容广告,对于浏览该内容的社会公众来讲,会自然地将该广告中的“范冰冰”理解为他们所熟知的知名演员。医院所称河北范冰冰的辩解,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上诉申请应予驳回。(记者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