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辩护词 关于夏俊峰案中陈有西律师辩护词之我见
<p>看过陈有西律师晒出的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洋洋洒洒23000字,对案件的证据、定罪、量刑乃至审判程序都提出质疑并做了深入分析,不由得对陈律师团队的敬业精神深表敬意。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出于公正的本能,还是想提两点质疑,希望能让公众听到不同声音,作出更加客观的价值评判。
毕竟,辩护词只是案件中的一面之词。</p><p>质疑一:陈的辩护词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p><p>有罪刑事案件的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定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即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的事实,量刑事实是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事实。
只有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才能谈及量刑情节,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
在夏俊峰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他杀死二人、重伤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中则充分论证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性事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辩护意见,夏俊峰案中是不存在定罪事实的,当然也就谈不上量刑轻重的问题。
但是辩护词中用了大量篇幅来阐述夏俊峰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夏俊峰系自首,城管方及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和责任,夏俊峰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属愿意全面赔偿被害人损失。
我不禁有些困惑,这究竟是一份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从轻量刑情节的列举是不是意味着辩护人对自己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证也并不确信呢?我注意到,辩护词中提到的一个量刑情节是夏俊峰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属愿意全面赔偿被害人损失,忍不住想问一句:夏俊峰及家属不是一直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吗,那何来认罪悔罪,为什么要赔偿被害人损失?难道他们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实心知肚明?</p><p>质疑二:为何回避被害人背部刀伤形成原因?</p><p>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主要区别之一,是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辩护词中论证夏俊峰刺死两名被害人的情景是:夏俊峰遭到申、张二人的殴打,被打得跪趴在地,其时申、张二人继续在上面俯身对夏击打,夏俊峰实施了自下而上的向头后、左后上方、右前上方面等多个角度的捅刺行为,按照这一描述,当时申某、张某两名被害人都应俯下身体正面面对夏俊峰,夏向上捅刺只应刺中他们的胸腹部。
但从辩护词中列举的尸检报告内容看,申、张二人除胸腹部的刀伤外,各在左背部有一处刀伤,辩护词并未论证这两处背部刀伤如何形成,但可以肯定的是, 按辩护词中所描述的夏俊峰防卫场景无法形成被害人背部的刀伤。
很想问问陈律师,既然被害人胸腹部的刀伤被用来论证辩护词所述一方往下打一方向上捅的双方体位,那被害人背部的刀伤是不是也应当得到合理解释,它们能说明的究竟是防卫意识还是杀人故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