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江苏大学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校[2002]8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关学校申请在我校授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
6。 3、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英语类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第六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1、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汇总。 2、由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由主任签字。
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规定办理: 1、由成人教育学院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2、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要求。 3、通过江苏省成人高教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通过英语课程自学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4、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成人教育学院的推荐,对学生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再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5、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由主任签字。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