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招华绝命毒师 三男子演绎现实版“绝命毒师” 合伙制毒被批捕
2016年3月,无业人员鲁某在群里搭识了化学系毕业的王某,两人私下交流制造冰毒的方法,鲁某便邀请王某一起制毒,因缺乏启动资金,他又邀请同学刘某入伙。三人分工合作,分别出资租房、网购制毒仪器和原料,经过多次试验,制造出大量冰毒。
近日,这三人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明知制毒违法却挡不住暴利诱惑
2016年9月的一个下午,正当鲁某打开河南濮阳某公寓的房门准备离开时,被警察牢牢控制,警察随后随即夺门而入,控制住了房间里另一名男子王某,并当场查获了烧瓶、烧杯、漏斗、量筒、搅拌器、电子称等仪器,还有白色晶体、粉末,以及装在饮料瓶中的各色液体若干。第二天,公安人员在离案发地不远抓获了男子刘某。
据介绍,“90后”鲁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四处打工却一直碰壁,2016年上半年处于失业中。出于无聊,他加入了一个聊天群,认识了群主王某,二人讨论的话题始终围绕着如何制作冰毒而展开。
学化学出身的王某曾在化学品公司当过实验员,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对于没有任何化工背景的鲁某的提问,他总能侃侃而谈。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鲁某越发觉得王某是个人才,虽然他明知制毒违法,但抵挡不住暴利的诱惑。于是,2016年6月,鲁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邀请王某到河南濮阳制造冰毒,贩卖后一起分成。1980年出生的王某虽然有大学本科学位,但因抢劫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在江苏打工,一直不甚顺意。
当鲁某对其发出邀请,想到这或许是个发财的机会,王某同意了。
出租屋内人赃并获
鲁某考虑到制毒是个精准控制的活儿,必须使用精密的化学仪器和化学品原料;另外制毒本身违法,想要避人耳目,就需要一个单独的制毒场所,而满足这些条件就需要有不菲的启动资金,就想到了其同学刘某。刘某也是个90后,手头宽裕。
他们分工明确,刘某负责提供租房、采购原料所需的资金;鲁某负责具体采购事宜,其中部分仪器和原材料的来自上海的网店,空闲时他还给王某打下手,并负责联系销售渠道;王某则一门心思研发冰毒。三人同时约定:事成后刘某分得40%,鲁某和王某各得30%。
协议一定,刘某马上租了一间房,供王某居住和制毒;鲁某则根据王某的指示,在6月至7月间,从网上陆续购买了各种制作冰毒的科研仪器和化学品原料;王某则不断调整实验方法,仅用了两周时间,就提炼出了冰毒。
7月底8月初,因出租房条件太差,刘某又出资将制毒窝点换到了一高档公寓内,为掩人耳目,客厅供王某居住,房间用来制毒。王某潜心制毒,鲁某在网上寻找买家,有时也帮忙将冰毒成品装袋,刘某偶尔过来看看,有时提供车供两人使用。
正当三人以为制毒神不知鬼不觉时,公安机关也注意到了该团伙,并瞅准时机收网。经鉴定当场查获的200多克晶体、粉末和500多毫升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冰毒”)。
三人共同犯罪共享所得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鲁某、王某、刘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王某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冰毒,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同时,鲁某、王某、刘某在共同制造冰毒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为一个整体。一方面,他们三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制毒,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完成制毒过程,并共享犯罪所得。
另一方面,三人中有组织策划的,有提供技术的,有资本入伙的,缺了任何一个条件都无法完成制毒的全过程。可以说,三人既有共同制毒的主观故意,又有共同制毒的客观行为,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结果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具有目标同一性。因而鲁某、王某、刘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