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案终审维持10万元赔偿
本报讯(记者刘可)昨日下午,市二中院对发生在2007年的因“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孕妇李丽云在医院死亡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丽云父母121万元的索赔要求,判令朝阳医院向李丽云父母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整个宣判只用时5分钟,李丽云的父母和医院代理人均出现在法庭上,而本案的“关键先生”――丈夫肖志军依旧没有露面。在采访时,李丽云的父亲表示,从肖志军老家的亲属处得知,肖志军很可能躲在湖南省郴州市的一个矿泉水公司当送货员,“他不想再提起这件事。”对于肖志军采取远走他乡的方式,李丽云的老父亲显得非常生气。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机构的答复函认定,因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认可,维持一审判决。对于结果,医院代理人表示认可,而李丽云父母则表示将继续申诉。RJ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