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峰北京 李俊峰:用“教科书标准”办理每个案件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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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今年以来,我省法院系统涌现出一批忠诚敬业.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公正为民的典型人物,现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的李俊峰就是其中一员.他因工作突出,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四次.二等功两次,今年3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先进个人".李俊峰北京 李俊峰:用"教科书标准"办理每个案件近日,<洛阳晚报>记者对李俊峰进行了采访.当谈及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时,他说:"法官的初心就是要成为正义的化身.法律的守护神.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要无怨无悔地办

今年以来,我省法院系统涌现出一批忠诚敬业、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公正为民的典型人物,现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的李俊峰就是其中一员。他因工作突出,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四次、二等功两次,今年3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先进个人”。

李俊峰北京 李俊峰:用“教科书标准”办理每个案件

近日,《洛阳晚报》记者对李俊峰进行了采访。当谈及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时,他说:“法官的初心就是要成为正义的化身、法律的守护神。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要无怨无悔地办好每一起案件,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李俊峰北京 李俊峰:用“教科书标准”办理每个案件

今年42岁的李俊峰,已经在刑事审判岗位度过了13个春秋。在这个岗位上,李俊峰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起,连续多年办案数量全庭最多。今年备受关注的狄治民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俊峰就是承办人。

李俊峰北京 李俊峰:用“教科书标准”办理每个案件

狄治民一案的审理被称为“教科书标准”,判决书中的每一句话均符合法言法语的要求,每一个字都力求精确,每一个标点符号都不容有失。实际上,在平时的工作中,无论案件大小,李俊峰都是按照“教科书标准”来办理的,咱来看看这几个案件。

1 将案件发回重审,是为了不错判一个被告人

2010年,我市警方抓获一个以封建迷信方式诈骗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到一个地方后,专门物色中老年人为作案目标。2010年4月30日至7月1日,盛某某、张某某等5人,经事先周密预谋,由一人充当“装家”(负责假装算卦先生的孙子,骗取被害人信任),一人充当“拉家”(负责物色对象),一人充当“引家”(负责在“拉家”物色好对象后,伺机上前搭话实施引诱),一人充当“跟家”(负责跟在被害人身后探听信息,发现情况不妙,通知同伙逃跑),一人当司机,在我市多个县区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实施诈骗,警方查实的诈骗案件有17起。

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李俊峰负责二审。接到该案后,李俊峰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第3起和第17起案件、第10起和第16起案件,存在作案时间、地点矛盾的情况——第3起案件报案时间是8时52分,地点在洛宁县;第17起报案时间是同一天的9时6分,地点在平顶山。两地相距百余公里,说明至少有一起案件不是该团伙所为。

此外,李俊峰还发现了一审中存在的其他矛盾点。据此,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指导一审法院重新对案件事实进行逐一梳理,对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最终排除了被告人未参与的几起案件,确保了司法公正。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2 先后16次到案发地调查,不单是为了充实证据

2012年1月28日9时许,宜阳县某村姓冯的两家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各纠集数十人持铁锨、耙子、钢管等工具打斗。

仅持续不到两分钟的打斗,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后经鉴定,死者系钝性外力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在审查案件时,严谨的李俊峰发现了问题——第一被告人冯某某在从侦查到审判的过程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是杀死死者的凶手,而指控他的证据并不充足。此外,李俊峰得到反映称:案发时,冯某某和死者隔着一辆拖拉机,没有与死者正面接触的机会。

为充实证据,李俊峰决定前往案发地调查。第一次,当事双方有抵触情绪,闭口不提案件;第二次,虽当事双方稍微开了口,但李俊峰没有得到有用信息;第三次,李俊峰带着糖果送给当事双方的孩子,打开了双方的心扉……最终,经过16次调查,李俊峰不仅得到了有效的证物、证词,证明冯某某就是杀人凶手,还促使当事双方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及宅基地纠纷解决协议。

2014年5月,案件顺利结案,当事双方在村里的对立情绪也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案件当事双方是村里的两大家族,单纯判决有可能恶化双方矛盾,在调查中促使双方和解才能根本解决问题。”李俊峰说。

3 反复核对证人证词,发现疑似顶罪者

2013年4月28日23时许,在我市一家KTV发生一起打架斗殴案件。被害人艾某与同行的3个朋友酒后与盛某某发生纠纷,引发群殴。期间,艾某被人用烟灰缸砸伤头部,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审时,法院认定盛某某为作案人。

李俊峰在参与此案二审时发现,艾某在警方陈述和询问笔录中并没有明确表示作案人是盛某某,而是说自己“在撕拽中倒地了,什么都不记得了,醒来时就已经在医院了,因为当天醉酒,不记得伤是谁造成的”。同时,根据相关笔录和证言,艾某似乎没有机会与盛某某正面接触。

为了查清事实,李俊峰反复比对最初的询问笔录,发现与艾某同行的甲、乙、丙三人的说法只能证明盛某某参与了斗殴,不能证明他是砸伤艾某头部的作案者。然而,在案发7个月后的辨认笔录中,艾某和甲、乙二人准确无误地辨认出盛某某是用烟灰缸砸艾某的人。

“本案还有蹊跷之处,被告人盛某某始终坚定地供认其是作案者,这点不符合常理;案发当晚,现场监控设备正好坏了,这也太凑巧了。试想,盛某某如果是来顶罪的,真凶可能还逍遥法外。”李俊峰说,最终,他坚持将案件发回重审,避免了疑似错案的出现。(洛阳晚报记者 刘嘉仪 通讯员 廖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