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一)
依照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述失信被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的查询平台上公布,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的高消费行为,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将依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通知相关单位解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