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信简历】王守信到底是不是贪污犯?
是贪污犯 而且贪污了多,下面是一些资料,197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独家新闻:黑龙江省破获了一起该省最大的贪污集团案件。罪犯王守信等人全部落网,被依法逮捕,参与分赃、窝赃、转赃犯罪活动和与此案有牵连的重点人,也都分别进行审查。
这个贪污集团自1972年以来,共贪污人民币53万余元,相当于该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两倍。首犯王守信(女)是文化大革命中投机起家的、钻进党内的坏分子,原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王守信乘文化大革命混乱之机,靠投机钻营,打击干部群众,“造反”上台,当上宾县燃料公司经理。
上台后一手抓权,一手抓钱,不择手段地大量鲸吞国家财富,从1971年11月起到1978年6月止,王守信贪污和侵吞物资折价共507702元。其罪行败露后,多次与被告马占清、姜淑芝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并指使马占清灭证转赃,负隅顽抗。
破案后已缴获赃款413325元,缴获赃物折价70014元。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王守信实属罪大恶极,国法难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经过公判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贪污犯王守信死刑。
一、王守信的犯罪事实
年届五十的王守信原来只是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的一位女出纳员,后来担任公司党支部书记。
根据1979年案发时松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他的犯罪事实是:自1971年11月担任书记至1979年4月,七年半的时间通过购买煤炭的价格差获利507702万元,并把获利单独建帐存入指定帐户。
除去为职工发福利和行贿购买媒炭外,案发时尚有存款及赃物折款48万元。此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法院因此判其死刑,并在1980年2月8日公开执行。
同时被判的还有贪污犯马占清有期徒刑十五年,窝赃犯姜淑芝(王守信长媳)有期徒刑七年,窝赃犯刘志忠(王守信次子)有期徒刑五年,窝赃、贪污犯刘志民(王守信长子)有期徒刑四年,窝赃犯王守富(王守信弟)有期徒刑三年,窝赃犯王守琴(王守信妹) 管制二年,受贿犯高玉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案当时影响较大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案值较大,“贪污数量”建国以来最多。二是省报和《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公开报道,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影响。
三是现代散文作家,人气很高的“民运”分子刘宾雁根据1979年7月到黑龙江宾县采访所获资料,在当年《人民文学》第九期上发表《人妖之间》。此文用政治语言和极尽人格败坏,把王守信塑造成一个人格低下,道德败坏,造反投机起家,腐败透顶的钻进党内的坏分子,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