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讲座 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刑法讲座纪要
今天上午在云峰剧场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刑法讲座,刘教授结合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情节,讲述了几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是: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1.罪刑法定:应坚持一点论,即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定罪处罚。
即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2.“法官的早餐决定了一个被告人的命运”。佘祥林案和美国辛普森案显示了中美法治理念的不同,我们中国的原则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美国的原则是:“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中间有巨大差别。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1.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 2.两次违法的问题。
并不是所有犯罪都存在两次违法的问题。 以许霆案件为例,ATM 机是机器人,程序出了问题,好比人的脑子出了问题。拿精神病人的钱款,构成盗窃罪。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放弃高位犯罪,从事低位犯罪的行为,应当按照高位犯罪处理,低位犯罪的行为及损害作为结果处理。但如果对低位犯罪的处罚重于高位犯罪,则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理。 2.
刑法分则均以既遂作为基础处理,中止或未遂按照行为停止点作为标准。四。罪数形态。 伪造证件用于诈骗的处理。伪造证件本身就是骗,已经被后来的诈骗包容,所以不能数罪并罚;盗窃枪支然后抢劫,应当数罪并罚。 罪数形态解决的是罪的合并问题,数罪并罚解决的是罚的合并问题。只要是数罪并罚就不是牵连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