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欠4000万成被执行人
(记者刘洋)艺人李亚鹏因合同纠纷被判支付4000万未履行,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昨天,新京报记者独家从朝阳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执行了1000万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在案扣押两套房屋,拍卖房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没有也不应将李亚鹏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被执行人信息”显示,李亚鹏,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为“1971年”(和李亚鹏公开的出生日期吻合),显示立案时间是2018年4月9日,执行法院为朝阳法院,案号为(2018)京0105执7240号。新京报记者发现,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被限制消费”信息中并没有李亚鹏。
据介绍,法院“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在于“失信”二字。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会对此人的信誉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朝阳法院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判决李亚鹏、李亚炜支付4000万及利息,目前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1000万,在案查封、扣押两套房屋,拍卖房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李亚鹏并未如网传那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针对网上传播的李亚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事,其经纪人短信回应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商业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件在北京高院的申诉司法程序中,“失信人”一说子虚乌有,不属实。
对此,朝阳法院表示目前并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追访
未按时返还到期债权 李亚鹏方被判支付40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新京报记者搜索到有关此案的终审判决书,系李亚鹏(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简称雪山公司)、李亚炜(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泰和友联公司)的两份民事二审判决和裁定书,案由为合同纠纷,判决分别为2017年和2018年由北京市三中院做出,前者是管辖异议的上诉,后者涉及实质性内容之诉。
根据三中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3815号判决书,泰和友联公司一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全称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之一)连带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公告费等费用。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内容,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与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乙方出资6000万元对甲方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
乙方保留其投资总额不超过1.8亿元,股份比例为30%的投资权利。后泰和友联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7月转账6000万。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等三名被告出具承诺函,不得变相稀释泰和友联公司在雪山公司的10%股权,承诺原告公司董事会权利,以及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的到期债权,如有困难陆续支付截至同年底。
李亚鹏及中书公司提供股权担保。但泰和友联公司在到期后多次催款一直未给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支付4000万,支付期限届满,应该履行承诺。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判决生效后支付4000万元和利息等。后两被告上诉。
经北京市三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日期为今年3月23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判决书中所示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新京报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APP“天眼查”了解到,李亚鹏是该企业董事长,显示企业于2016年有一次变更信息,李亚鹏出资7000余万人民币变更了股权,持股比例2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