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祁阳香港张万福珠宝店误导消费者

2018-04-2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刘双投诉称,2012年9月29日,在被投诉人祁阳香港张万福珠宝专营店购买首饰时被告知,张万福珠宝终身免费全场更换,而且三年后可按原价公司收回.2012年10月28日,刘双到该专营店更换其他首饰时被拒.祁阳香港张万福珠宝专营店明确提出只有"消费满五千元.签有钻石首饰现金回购协议",并符合"张万福珠宝首饰售后服务承诺"条件的,才能享受更换店内同类新款首饰.刘双认为被投诉人事前未详细告知更换的规则,有欺诈行为.祁阳香港张万福珠宝专营店值班负责人与当天负责接待的服务员在接受

刘双投诉称,2012年9月29日,在被投诉人祁阳香港张万福珠宝专营店购买首饰时被告知,张万福珠宝终身免费全场更换,而且三年后可按原价公司收回。2012年10月28日,刘双到该专营店更换其他首饰时被拒。祁阳香港张万福珠宝专营店明确提出只有“消费满五千元、签有钻石首饰现金回购协议”,并符合“张万福珠宝首饰售后服务承诺”条件的,才能享受更换店内同类新款首饰。刘双认为被投诉人事前未详细告知更换的规则,有欺诈行为。

祁阳香港张万福珠宝专营店值班负责人与当天负责接待的服务员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详细说明了当时刘双在购买首饰时,履行了对她的告知义务,并在“张万福珠宝首饰售后服务”承诺单上对第三、四、五项内容上作了标志,而且刘双在上面签字予以了确认,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局认为刘双投诉的内容没有证据来证实其真实性,且其当时向12315进行了投诉,被告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加之被投诉人在“张万福珠宝首饰售后服务”承诺单上对第三、四、五项内容上作了标志,且刘双在上面签字确认,足以证明被投诉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