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刑事抗诉书 陈满案:史无前例的抗诉
陈满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冤假错案第一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认为,最高检的抗诉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治事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多年来,最高检只有在不满下级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或者罪轻判决的场合,才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而陈满案,最高检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抗诉,尚属首次
法治周末记者 邢东伟
法治周末实习生 翟小功
发自海南海口
“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81号刑事裁定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2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杀人纵火案再审案件进行宣判。
当法官宣读完判决,参加旁听的陈满的大嫂李宇琪发出“哇”的兴奋和激动!随后,陈满办完手续拿着判决书与大哥陈忆一起走出监狱大门。
截至释放前,陈满已经被羁押23年零1个月。2016年春节他终于可以与家人团聚。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这是自1979年刑诉法实施以来,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提起无罪抗诉的首例案件。2016年2月1日,对于中国司法来说,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精神,宣判此案改判,足可以载入史册。
宣判
“两个人来,三个人回去”
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是中国传统的小年。在这个本该团圆的日子里,四川省绵竹市的陈忆夫妇再一次风尘仆仆地来到海南。
这是他们第五次来海口。“上次再审开庭前,离家时,妈妈拉着我的手说,两个人出门,要三个人回来。遗憾的是,当庭没有宣判。”陈忆说,这次,终于把弟弟领回来过年。
23年前,陈满被海口警方认定为系一起杀人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后经当地司法机关判处死缓,在海南美兰监狱服刑至今。
23年来,陈家人则为陈满多方奔走,为陈满做无罪辩护。
2015年12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定浙江省高院对陈满杀人纵火案进行再审。庭审期间,检辩双方出现“罕见”的一致意见认为:陈满无罪!当天,鉴于案情重大,未当庭宣判。
2016年1月30日,陈满代理律师王万琼接到浙江省高院电话,陈满案将于2月1日上午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宣判。
2016年2月1日上午8时左右,陈忆、李宇琪夫妇以及代理律师获准进入美兰监狱。和参加再审一样,陈忆还给弟弟带了新衣服。
当天上午10时,美兰监狱,浙江省高院对陈满杀人纵火案再审案件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陈满无罪。宣判后,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傅勤向陈满鞠躬道歉,并送来慰问金。
“久别重逢的感觉,只想给他一个深深的拥抱。”陈忆介绍,法官宣读完判决书,为了这一天,他们一家人苦苦等了23年。
陈忆说,陈满穿上新衣服也精神了,他此前紧锁的眉头也舒展开了。作为大哥,他终于兑现了对耄耋之年的父母的承诺:“两个人来,三个人回去!”
在办理完释放手续后,陈满在家人陪伴下走出监狱,他先给父母打了个电话,他们订了当晚10点钟返回四川的飞机票。
在四川老家,陈满的父母已经八十多岁了,得知陈满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后,喜极而泣。
陈满的卧室里,崭新的被褥床单铺的整整齐齐,枕头枕巾也摆放完毕。因为家中没有暖气和空调,两老人还给陈满买了一条电热毯。卧室里还有一台陈满当年留下的录音机,2008年地震后搬了三次家,老人一直把它带在身边,因为那是陈满喜欢的。
转折
“漫漫申诉之路”
南下闯海南,是四川青年陈满人生中的重要折转。现年52岁的陈满原来是四川省绵竹人,高中毕业后在绵竹市工商局工作。
1988年,在“十万人才下海南”的那一年,他辞去了老家的“铁饭碗”南下海南岛创业。然而,这个当年意气风发的“闯海”青年因一件刑案而被改变了命运。
1992年12月,一起杀人焚尸案震惊海口:四川某公司驻海口办事处人员钟作宽遇害,他曾是陈满的房东。民警起初在尸体身上搜到了陈满的工作证,一度认为死者是陈满。但在认尸后辨别出是钟作宽。
随后,陈满被锁定为凶手,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满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认定: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作宽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要求陈满搬出109号楼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的念头。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停电并得知钟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楼房,见钟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后陈满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
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的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焚尸灭迹。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高院再审本案。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陈满向最高检申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应当宣告陈满无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曙光
最高检“无罪抗诉”第一案
最高检及时受理了陈满申诉,这让陈满及其父母重新燃起了希望。随后,最高检立案复查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陈满实施杀人行为,这令陈满一家看到了转机。
据介绍,受理陈满申诉后,最高检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于2014年7月15日决定立案复查。承办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陈满,复核了相关证据,听取了原案相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意见。
经过复查,基本能够确定的事实是,被害人钟作宽是被割断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人又点燃石油液化气而引发火灾,但是在案证据认定上述行为系陈满所为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在物证方面,最高检认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分别涉及陈满工作证、现场带血物品、作案工具。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该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该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案发现场客厅及厨房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的白衬衫一件、黑色男西裤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海南日报》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表示,上述物证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无法随案移送。
而现场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在菜刀上发现血迹等痕迹。
在口供方面,最高检认为存在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存有矛盾等问题。
从被抓获到案到审查起诉再到两级法院审判期间,陈满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的过程。在其8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主要情节供述前后矛盾,比如,杀人现场先后有卧室、客厅两种说法;杀害方法先后有先用毛巾捂死再在脖子上切两至三刀、先猛割脖子两刀再乱砍两种说法等。
而其有罪供述中,有多处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比如,供述自己杀人后,用厨房水龙头冲洗菜刀和洗手,洗后未关水龙头,现场勘查却发现厨房水龙头并未开启,而是卫生间水龙头没有关等。
经过证据审查分析,最高检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对于陈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被害人的死亡与陈满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实等方面,现有证据与原审裁判结论直接存在矛盾。
经过复查,最高检认为,原审裁判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据了解,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证明力较弱。
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满案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将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4月24日,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意见,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陈满申诉案。
在2015年12月29日的公开庭审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三名出庭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明确监督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任何指向陈满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且作为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最高检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通过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2016年2月1日上午10左右,浙江省高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对陈满杀人纵火案再审案件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陈满无罪。
作为陈满案委托两位律师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称,陈满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冤假错案第一案。
易延友认为,最高检的抗诉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治事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多年来,最高检只有在不满下级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或者罪轻判决的场合,才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而陈满案,最高检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抗诉,尚属首次,可以说史无前例。
淡然
“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
今年2月1日上午,被关押23年的陈满获释后,他的父母陈元成、王众一及亲人通过网络发布“2016年春节致谢信”,向支持陈满案平反的各界人士表示感谢。
在致谢信中,他的家人还对那些不认识、不留姓名的人称,“你们都是拯救陈满的‘无名英雄"。
在信中,陈满的家人还向为陈满申诉的易延友、王万琼等律师、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持续关注陈满案的媒体表示感谢。
从监狱走出来之后,陈满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经历二十多年的磨难,自己也在不断调整,看了很多书,从书中吸取力量,很多人不断支持我帮助我,也给我无穷的力量。我真真切切是个清白的人,所以我要坚强,(清白)是我应该得到的东西。”
对于如何看待追责相关责任人的问题,陈满表示,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不用纠缠,要向好的方向看,过去一些事情的发生,有时代的缘故。对于过去的冤屈,以及让自己受冤屈的人,他不想再去计较,忘掉仇恨怨怨相报何时了,他的生命已经白白浪费了几十年,对自己的身心、家人也不好,不能再耽搁在怨恨当中。
陈满还称,自己下一步会慢慢考虑今后的生活,他希望经过调整,然后创业,凭自己的本事挣钱,要回报社会,父母家人,及所有关心、帮助过他的人。对于婚姻一切随缘,希望找到一个贤惠、尊敬自己父母的人。
陈满说,宣判时法官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肯定会和律师商议之后提出来。
浙江高院就陈满案答记者问
当庭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张勤就陈满案再审无罪案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该案为何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
张勤: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
记者:再审改判陈满无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张勤: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
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记者:为何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张勤: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二是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称,其持平头菜刀趁被害人钟作宽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以及再审阶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
上述证据证实,钟作宽尸体头面部、双手等部位的多处损伤系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头菜刀形成。
三是原审被告人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因此,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除陈满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的其他证据,再审是如何评判的?
张勤:本案其他证据,经再审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满作案。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的事实。
二是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反映,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白衬衣、《海南日报》、卫生纸,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陈满的工作证等,案内证据未显示公安机关是否对上述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对白衬衣、工作证等物证没有进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的凶器,是案发当日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厨房砧板上提取并经陈满辨认的一把锈迹斑斑的木柄平头菜刀。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审查意见等证据证实,陈满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认过的作案工具平头菜刀,难以形成导致钟作宽死亡的相关损伤。
四是在案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活动情况以及陈满与被害人钟作宽的关系等,无法证明陈满实施了杀死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行为。
记者:对陈满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是如何考虑的?
张勤:2月1日,我院宣告陈满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陈满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