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布
司法部日前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各界意见。送审稿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并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规范。
送审稿将企业名称核准制改为申报制,改变现行的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进一步实现企业登记便利化,有利于丰富企业名称资源,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送审稿对企业名称组成原则上仍坚持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的规定,同时对于无行政区划、无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等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另外,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送审稿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并对字号的字数作出了限制,规定为两个以上十个以内,在规范名称构成的同时,为拓宽名称资源预留空间。(记者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