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网盘 《芈月传》全集外泄凸显云盘隐患
热播电视剧《芈月传》,近来遇到了盗播危机。
《芈月传》在播出平台上刚播到一半,网络上却已经有了全集资源,于是,12月23日,片方和播出平台联合发表声明,剑指百度云盘等平台的盗播行为。
百度方面随后发声,称已启动违规内容清理预案,正在全力删除相关资源。但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仍然有一些人,通过多种网络渠道出售百度云上的《芈月传》全集,售价在3元到8.8元不等。
法律人士认为,要想认定平台是否侵权,需要先厘清其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平台及参与《芈月传》全集资源交易的个人、卖家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战:版权方讨伐平台
12月23日,作为《芈月传》的版权方,乐视、花儿影视、腾讯视频、北京卫视、上海东方卫视等发布声明,谴责百度云盘等平台的盗播行为。
声明中指出,百度云盘等平台“擅自通过互联网非法协助销售、传播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的剧集内容”。版权方认为,上述行为严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责。
版权方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相关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同时版权方告诫相关平台,应停止该违法行为。
当天夜里11点04分,百度云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声明,称12月21日凌晨1时,百度发现有用户在利用百度云盘分享《芈月传》,百度随即紧急启动了违规内容清理预案,当即成立专项小组,一方面删除已经发现的违规内容,另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在社交媒体上收集违规样本。
不仅如此,百度方面还表示,《芈月传》相关违规内容的分享,在24小时内基本得到了控制,48小时后已基本找不到有效的分享链接。
据了解,北京卫视、上海东方卫视享有《芈月传》的首轮黄金时段播映权,安徽卫视享有首轮非黄金时段播映权,乐视网、腾讯视频享有电视剧《芈月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芈月传》的网络版权为200万元一集,81集总价高达1.6亿元。
“全集泄露的侵权行为给互联网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相关的具体损失数据还在进一步测算。”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此案还在等待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决。
调查:8.8元仍可买全集高清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虽然版权方在发布抵制网络盗播声明后,百度云盘等网络平台上标注为“芈月传全集”的链接已经失效,但依然有个人和商家通过微信、淘宝进行交易,并且,全集资源的存储和下载地点最终依然指向了百度云盘。
如果在微博上搜索关键词“芈月传”“全集",会出现成百上千条微博,随机点开一条热门微博的评论,都会看到类似“芈月传私我"“加我Q我发你大结局”等留言。
根据留言,法治周末记者和3位卖家取得了联系,其中一位要求记者直接添加其为百度云好友,并在记者用支付宝支付3元钱后,把记者拉入了一个百度云的好友群。记者看到,群中分享出了百度云的链接和转存视频的操作步骤等,此外,群中还不断提示“新加入的人看到链接后立马退群,否则群就会满,影响其他的人进入群中”。
而其他两位网友则是通过微信和淘宝与记者进行交易。前者要求支付5元微信红包,后者则要求记者付8.8元拍下其店内的商品,不过最后二者给记者的依然是百度云链接,要求自己到百度云去转存。
记者操作后发现,这3位网友给出的链接都是有效的,确实有41到81集《芈月传》资源,并且每一集都能打开正常播放;不同的是,淘宝卖家给出的是高清视频,其他两位网友的资源都是普通视频,并且彼此的链接地址都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个人或商家的“生意”相当好,例如记者被拉进百度云的好友群时注意到,当时群内人数是21人;而在淘宝交易时,注意到其商品页面上的月销量为160件,一天后该数字已经变为331件,一天时间销量就高达170多件,粗略算来一天就能获利1024多元。
“这个情况我们已经了解到。我认为,在这种隐蔽的侵权行为下,传播平台和存储侵权内容的平台以及最终侵权内容的发布者,都应该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晓庆表示。
观点:无法证明平台存过错则不能要求担责
“我认为,不能直接认定百度云侵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为其中涉及到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说百度云此前对用户存储并传播《芈月传》全集的情况不知晓,在版权方告知后,百度云及时删除了这些资源,那么就不应认定百度云侵权;但如果百度云此前已经知晓却没有及时删除,或者版权方告知后没有删除,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曹新明认为,但现在的问题是,很难去认定在版权方发声明前,百度云是否知晓这一情况,而没有对其进行删除。
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表示,从商业模式上看,百度云盘主要功能是向用户提供内容存储空间,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涵盖的对象。
但熊琦认为,除此之外,部分云盘服务提供者还存在直接或间接对热播影视作品等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因此应属于最高院2012年司法解释中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用户侵权行为的情形,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而对于个人或卖家通过微信、淘宝出售《芈月传》全集的情况,熊琦表示,无论是何种网络平台,在著作权法上都被视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明知或应知他人借助其网络平台从事侵权行为,该平台服务提供者即需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卖家责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而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认为,互联网用户非法通过网盘盗版传播影视剧的情况,自从网盘业态产生那天起就存在。随着互联网行业技术的不断发展,盗版者使用微信等SNS(社会性网络服务)工具结合网盘存储工具,一并进行盗版内容的传播。这种发展,客观上确实增加了查找、清理、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难度,增加了法律分析的复杂性。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那些非法获取并上传影视作品的互联网用户。而SNS、网盘等互联网工具的运营者,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在判断他们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我们必须依法分析判断。”该法律人士表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SNS、网盘的经营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在利用自己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告无法证明SNS、网盘的经营者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应当寻求追究直接侵权的互联网用户的责任。”该人士表示。
反思:云盘侵权何时休
如今,生活在“云端”,早已成为许多网友的习惯。目前,市场上有百度网盘、360网盘、腾讯微云、迅雷快盘、新浪微盘等多家平台。网友只需要注册账号就能够使用,方便快捷。也因为这一特点,网盘也成为了网络侵权的重灾区,盗版音视频在“云端”大肆蔓延。
近一年来,国家也加快了治理网络云存储空间的侵权行为。
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启动了“剑网2015”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是整治网络云存储空间盗版行为;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在提供网盘服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但法律人士认为,由于云盘分享和传播具有隐秘性,因此对其进行规制存在很大困难。
熊琦表示,云盘分享的隐秘性,决定了与以往的互联网平台相比,对其侵权行为的规制更为困难。
“云盘传播的特点,在于用户无法直接链接到下载对象,而是需要首先获得接触下载对象的密码,然后才能转存到自己的云盘,最后再从自己的云盘下载到终端设备。”熊琦说,“但非法发布盗版资源的网盘使用者,往往通过自媒体对外公布密码,因此从本质上看,仍然与以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无异。”
“但它之所以难以监管,是因为涉及到用户的隐私问题。”熊琦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查处,意味着需要获取用户云盘中存在哪些信息,显然涉及到用户的隐私权问题。部分云盘服务提供者也以此为理由,放任用户分享盗版资源,使得云盘盗版问题难以治理。(见习记者 平影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