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霞事件 丁金坤:赵红霞事件定敲诈勒索有疑
赵红霞事件,本质是性贿赂,即包工头送上美女,供官员享受,以取得好处。而一旦官员不从,则包工头转为以视频要挟,迫使官员就范。官员为自保,不惜滥用权力。以上涉及三个法律问题:性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
性贿赂本质是权色交换,现实中很多,但刑法没有入罪。因为,就如康德所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如果性贿赂入罪,则将人等同于工具了,不符合人权。所以性贿赂只是美人计或道德范畴。赵红霞事件的困惑也在此,因为不能定性贿赂,而转为他罪有所牵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自古有之。譬如唐律疏议第285条规定“恐喝取人财物: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
展转传言而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疏】议曰:恐喝者,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盗论加一等」,谓一尺杖七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半,五匹加一等,三十五匹流三千里。恐喝取财,无限多少,财未入者,杖六十。”
可见敲诈勒索是财产性犯罪,是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财物。刑法上的“公私财物”可以理解为被害人可以处分的公私财产。因此赵红霞事件中,如果官员出财的,则属于敲诈勒索,如果官员没有出财,而是滥用权力,之后甚至与包工头分赃的,则难谓敲诈勒索了。因为勒索的直接对象是官员的权力,而非官员财产,固然权力可以转化为财产,但已是很间接了。而官员为了自己,出卖公共利益,这个行为是滥用职权。
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官员因被视频要挟,不得已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或是让包工头“以合法的名义,取得非法的利益”,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所以本事件,定敲诈勒索罪有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