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2泰囧 泰囧被判侵权 泰囧和人在囧途原来不是一家的?
不少吃瓜网友才发现,原来《泰囧》和《人在囧途》竟然不是一家的,大跌眼镜。
据说双方在《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等方面存在异议。
法院认为,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
而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人在囧途”本身含义近似,同时《人再囧途之泰囧》导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开言论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法院称,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华旗公司要求5家公司及被告应当共同向其赔偿1亿元,其中含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406.7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告虽然对其合理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对于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华旗公司有关合理支出费用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华旗公司要求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被告获利,但是华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赔数额方面的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五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华旗公司主张1亿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