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戴鹏哪里人 被告人无罪时附带民诉原告人可另行起诉

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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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方向不一致的特例.为更好地救济私权,有必要将此类特例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剥离出来,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实现诉讼正义.在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原本"预想"中的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了,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被消解,民事诉讼失去了继续依附于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若执意继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民事案件,只会让诉讼程序变得复杂而混乱,诉讼效率降低,这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尊

在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方向不一致的特例。为更好地救济私权,有必要将此类特例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剥离出来,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实现诉讼正义。

在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原本“预想”中的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了,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被消解,民事诉讼失去了继续依附于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若执意继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民事案件,只会让诉讼程序变得复杂而混乱,诉讼效率降低,这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此时,只有解除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的依附关系,由独立的民事审判程序来认定侵权事实,才能回归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其中,第一种处理方法显然与刑事诉讼法有冲突,该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换言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附带”的前提,如果法院依据刑事程序规则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就无从谈起,随之必然得出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该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

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私权通过怎样的途径来救济?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在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之前,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选择自行撤诉,或者直接由法院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民事诉权,以确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