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不韦和嬴政的关系 嬴政一统江山前 吕不韦作《吕氏春秋》 意欲何为?
吕不韦为了实现“以一治国”、“以一治天下”,寻求一种适合统一国家的指导思想,对百家之学采取了集众客之白而成“粹白之裘”的“齐万不同”的态度。正是这种思想统一的态度,为统一国家寻找治国之方的努力,克服了不同学派之间的矛盾,把各家看似矛盾对立的学说在进行了去粗取精的加工后熔为一炉。吕不韦实际上为秦的统一做了有益的理论准备。
首先,“齐万不同”的学术思想实际上也是统一后的国家对待百家之学的正确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吸收各家法律思想中有益于统一王朝的建设的成分,为更好地管理国家提供更完美的方案。
其次,合理解决了在法律思想上冲突最激烈的儒法两家之间的矛盾。儒家重德教,《吕氏春秋》也认为:“德也者,万民之宰也”,“为天下及国莫如以德”。儒家讲仁孝,《吕氏春秋》也要求统治者“仁乎其类”,要求“为天下,治国家”的人们“务本”,而“务本莫贵孝”。法家言法,重赏罚,《吕氏春秋》亦云:“法也者,众之所同也,贤不肖之所以其力也。”“赏罚爵禄之所加者宜,则亲疏远近贤不肖皆尽其力而以为用矣。”
《吕氏春秋》不仅一般地容蓄了儒法两家的观点,而且还把儒家的德同法家的法联系在一起,认为只有德政仁孝还不能必治。“家无怒答,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姓之悟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立见。”所以,尽管有德政,行仁孝之教,但“怒答不可堰于家,刑罚不可堰于国,诛伐不可僵于天下”。从把法家的法当成德的维护力量这一点来看,《吕氏春秋》似乎是“以儒家学说为主干”的。
再次,纠正法家的重刑主义,反对厚赏重罚,主张“赏不加厚,罚不加重”。《吕氏春秋》指出:国家应当追求赏罚的合宜,而不是厚重,一味地用厚赏重罚就会使人们因其“能力之不足”而“以为继矣。以为继知”,则“上又从而罪之,是以罪召罪,上下之相仇也,由是起矣”。对厚赏重罚,他们得出了与法家不同的结论一一法家说“以刑去刑”,而他们说“以罪召罪”。
最后,宣扬公天下和君主无为。战国时期,君主专制制度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尤其是秦王的专制权力的膨胀,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尉缭的评价很能说明问题。他说秦王政“少恩而虎狼心”,如“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对此,吕不韦作为在秦为政十余年的相国,嬴政的仲父,不会不有所察觉。《吕氏春秋》宣扬的公天下、君主无为等思想,或许与此不无关系。
《吕氏春秋》强调“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并明确宣布“置君非为阿君”,“凡主之立也,生于公”。还警告说:“尝观于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众,其失之以偏。”这就不仅给皇帝确定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位置,使之明确自己并不就是天下当然的主人,天下并非君主当然的私产,而且向君主提出了以公心待天下的要求。
《吕氏春秋》所说的“公心”就是要求君王适当地给臣下以信任,给臣下以一定的权力,甚至像庄襄王那样,使臣可以“与君共之”。
《吕氏春秋》的作者希望君臣有分工,君不要什么都亲操独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吕氏春秋》的作者似乎已经预见到秦王政“天下事无小大皆”自“决”的专制之状。他们呼吁让官“自司”,呼吁君王“执要”,他们还希望君王不要“自骄”、“自智”,因为“自骄则简士,自智则专独”。这不仅对秦王政是有益的规谏,对专制时代的任何君王都不失为治国篇言。
学术的生命力在于争鸣和竞争,不管是什么样的理论、学说,一旦离开竞争的环境,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也就丧失了。如果一种学说被某种强力推动不许批评,不准与之竞争的地位,也就等于被判了死刑。秦王朝把法家学说放到了不得与之争的位置,使之无法接受外来刺激,断绝了它吸取新的思想营养的条件,使其再也无法按照思想发展的规律继续发展下去。读完本文,各位怎么看吕不韦的做法,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