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今日开庭审理 纷争不断
《中国好声音》
今日,“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一案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唐德影视主张获得了荷兰Talpa公司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授权,起诉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公司,主张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灿星公司在庭审中指出,Talpa公司在授权原告之前,已将相关权利独占性转让其他案外人。2015年7月初,Talpa公司已经将包括其注册商标以及“the voice”模式在内的在权利(包括与原告关联公司的续约权)以及之后的整个Talpa公司的节目模式都转让给了案外人,而相应协议并未终止。Talpa公司无权将有关权利再授权唐德公司,唐德公司并未获得合法授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此外,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不可能通过经营电视节目制播服务而取得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自然更无权将权利转授给唐德。
“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首创,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批并获得批准。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4年,与浙江卫视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形成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主体不能分离。“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浙江卫视所有。
唐德曾大肆宣扬,香港仲裁已将“中国好声音”名称裁决为Talpa公司拥有。但事实上该裁决明确限定了裁决是依据英国法法律且基于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约定,并明确说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中国好声音”名称权属不做裁决。也就是说,该裁决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中国国内法的审查。此外,仲裁裁决不能对裁决之外的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裁定。
事实上,唐德对“中国好声音”名称的一系列宣传和使用行为已对浙江卫视造成巨大名誉及财产损失,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浙江卫视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结果并未当庭宣判。如果“中国好声音”被认定归属于Talpa所有,那不但先前的众多司法实践的结果冲突,并会给众多本不该获得注册的“中国”商标获得注册大开方便之门。最后,带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归属于外国公司也极为尴尬,该外国公司如果随意将该含中国国家名称的电视节目名称不当的投入商业使用,那恐怕会对中国的国家尊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