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保险福利全佑 太平附加福禄倍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