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Page1------------------------------友邦保险[2016]疾病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一)首次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因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先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本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之外,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因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三、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前列腺、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子宫颈(不包括子宫体)、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属于上述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则本公司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或因特定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则本公司将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将返还给投保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赔付上述各项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遗传性疾病(释义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五);(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H1025-011--------------------------Page2------------------------------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五十岁(释义七)至七十五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岁生日之前,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十年,并重新计算新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当十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过八十一岁生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