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可可代表:规范失信联合惩戒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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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华网上海1月19日电(张琴)近年来,上海不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一处违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

新华网上海1月19日电(张琴)近年来,上海不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一处违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的初衷是通过建立诚信“黑名单”为失信人戴上“紧箍咒”,但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势头。为此,金可可代表建议,“合理裁量”、关联适度、分级信息,规范联合惩戒机制。

图为金可可代表接受新华网采访。新华网 许超 摄

“合理裁量”关联适度

可联合惩戒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另一种是法律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有关信用信息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畴的情形。

金可可代表认为,前者依法实施即可,无需“裁量”;而后者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是否予以联合惩戒时,就应注意合理范围。尤其是要考虑违信事件和行政行为的关联度问题,比如申请人有打架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原则上不能因此拒绝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审批或许可,又如企业有逃税现象的,不应影响商标专用权的授予。他建议各行政机关应制订并公布每一类行政行为所需要考量的具体社会信用信息事项。

标准制定 信息分层

“在信息共享时,需关注适当性问题,保障有关主体的信息自决权。”金可可代表表示,各部门、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互通,是实施“一处违信、处处受限”联动机制的前提,但应注意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信息自决权的保护。

“首先,各部门、机关不宜将自己因职权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市场经营主体共享。其次,各部门、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互通,也应有适当性,不能是所有部门都可以掌握公民的全部信用信息,也不能一个部门内所有岗位人员都可以获取。”

他建议借鉴有些国家将政府部门区分信息层级的做法,制订标准和程序,高层级部门可以掌握的信息完整度要高于低层级部门。而在部门内部,应设专人专岗负责信息查询,并建立部门内的查询记录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