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张俊良 宜合一张俊良 原告林静珍与被告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林静珍与被告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予以诉前登记,并于同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宏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静珍诉称:被告张俊良以经商办企业为由,于2008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于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合计借款100万元。原告每次提供借款后,被告都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不定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
5%计算,每月支付。事后,被告按约付息,借条也每年调换重新出具。2011年1月21日和同年3月21日,被告重新为该100万元借款出具了借款金额各为50万元的借条两份。同年10月26日,被告支付最后一笔利息后停止付息,也不返还借款。
2012年3、4月份间,经原告催讨,被告在借条上添加了“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字样,并加盖了该厂公章,意思是以该厂为借款作担保。但至今,被告仍久拖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0万元,并继续支付从2011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原件两张,除落款日期2011年1月21日和同年3月21日不同外,其余内容均同。借条载明,今借林静珍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按月结息1.5%,到期归还本金,借款人张俊良。另,借条中借款人具名处左侧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