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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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

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价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责编: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