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许霆案” 引发法律与道德的思考
“许霆案”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很大的公共事件,许霆、“许霆案”等名词大量出现于各类媒体,由“许霆案”所引发出的一系列讨论也在网络、司法、学术等各层面快速展开,其中关于人性善恶、社会道德、量刑标准等话题也是越来越多,此案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广泛思考。人们纷纷讨论,自己要是遇到会“无限”出钱的ATM机,到底是取还是不取?是交还银行还是当拣来的钱带走?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
3月31日下午,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回顾:被判无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保安的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而潜逃1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6日许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出庭受审,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