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凤富判决 【隋凤富 判决】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隋凤富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原书记隋凤富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隋凤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隋凤富,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隋凤富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农垦总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隋凤富,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山东蓬莱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 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曾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2016年5月,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77.09—1984.1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二十九队职工;
1984.12—1986.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机务统计;
1986.02—1986.05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工会主席;
1986.05—1989.03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代理队长、队长;
1989.03—1991.08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五队队长;
1991.08—1994.0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副场长;
1994.01—1994.06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场长;
1994.06—1999.07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场长、党委副书记(1993.08—1995.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9.07—1999.1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9.12—2003.06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3.06—2005.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5.02—2008.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8.02—2013.0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2009.02—2011.01哈尔滨工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01—2014.1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