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各个时期烈士子女和烈属的心声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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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老烈士子女,烈属.烈士并非像以前那样受人敬仰和崇尚--有的地方近三十年已没人或很少有人去扫墓了.零散埋在广大乡村的烈士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老烈士子女,烈属、烈士并非像以前那样受人敬仰和崇尚——有的地方近三十年已没人或很少有人去扫墓了。零散埋在广大乡村的烈士,更是无人理睬;我们老烈士子女,和烈属,日子过得也并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幸福、那样有尊严——有的地方近三十年连“光荣牌”都不给挂了。

这些问题的出现于全社会国防观念淡化,政府多年来不重视烈士的纪念工作、不重视慰问两参人员及烈军属,有直接关系。

烈士的家属无幸福。先拿烈士的爱人来说吧。丈夫牺牲后,她们为了抚养烈士的后代、为了给烈士的父母养老送终,真是历尽了艰辛——有的累断了腰,有的哭瞎了眼。如今,在世的已寥寥无几。每一个烈士后代都有一个不幸的童年,都有一段辛酸的往事,都有一个无比坚强伟大的母亲。

再说说烈士的子女。幼年丧父,缺少父爱的滋味,常人是无法体会的。直到现在,逢年过节,许多人还常老泪纵横,泣不成声。

父亲是伟大的。但是,父亲长得什么样?好些人至今不知道。因为,父亲牺牲前没能留下照片,还有的是遗腹子。

父亲牺牲后,烈士子女大都是由母亲一人或爷爷、奶奶拉扯大的。自从懂事以后,为了给家里减轻负担,许多人过早地放弃了学业,用自己那幼小的身躯协助母亲(或其他家人)支撑着那个摇摇欲坠的家,也是历尽了艰辛的。往大里说:为了给国家减轻负担,也是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尤其是那些没有或很少享受过政府抚恤的人。

如今大量的烈士子女(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期间、国土防空的烈士子女),大都在70岁上下。烈士的兄弟、姐妹,大都在90岁上下。身体都不太好,有的早已离开了人间,尤其是家在农村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先天不足,后天吃苦、受累太多所致。

在经济生活方面,我们这些人可以说是:既无家产可以继承,又无父权可以获益。所以日子过得都很一般,有的连“一般”都够不上——花钱还得靠儿女,家在农村的盖不起新屋、家在城里的买不起新房,至今还住在贫民窟里。更有不少烈士子女在贫病交加中,过早地离开了人间。

在我们这些烈士子女当中,还有许多人因为家里穷、自己又没“能耐”,从而又影响了自己子女的前途和幸福。

我们的日子过得不怎么样,如果在30年前没得说,因为那时国家财力有限。如今,情况不同了,我们的财力上去了,GDP都世界第二了。因此,政府应该更多地关照一下我们这些烈士的家人了。改革开放的红利应该更多地惠及到我们这些即将“入炉”人的身上了。

因此,今特给你们去信,期望能在如下方面多予关注。

1.把你们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等真正落实到位、认真做好。各地方究竟落实得如何?应该有人巡察。政策不落实,再好、再多也无用。

2.认真查找遗漏在国内外烈士的遗骸。尤其是抗日战争期间、解放战争期间遗漏在国内的烈士遗骸,并使之得到妥善安葬。真正做到:个个烈士有案可查;个个烈士有人祭拜。

3.认真做好烈士的简历、事迹等收集、勘正工作。纵观民政部去年开通的《中华英烈网》,可以说:绝大部分烈士的简历都不全、同时还或多或少存在错误、不当之处。还有的“简历”竟是“一片空白”。这不仅愧对革命烈士本人,而且也愧对历史。因此我们期望:这项工作应该趁我们部分烈士子女还活着,抓紧进行。

4.进一步搞好烈士亲属祭扫事宜,祭扫的烈士亲属应该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孙媳、重孙、外孙等人在内?这样,即便我们走不动了或者死了,家里也有人替我们去扫墓了。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他们去扫墓才是,而不应将他们排斥在“烈士亲属范围”之外。

5.出台有关政策,使烈士的家人不因治病至贫。(企业退休人员)60岁以上的老烈士子女和烈士遗孀,有养老金、有医保的、但有特殊病和重大疾病的,因缴医药费,购买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药,造成家庭里确实困难的,有的是负债累累。望能出台有关政策,予以解决。

6.出台相关政策,确保烈士家属、烈士子女的住房条件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据了解有部分烈士遗孀或烈士父母及子女,因为经济困难。家在农村的盖不起新屋、家在城里的买不起新房。例如:嘉峪关市志强街区徐敏廷烈士之子、张云岐烈士之女(均为企业退休人员),至今还住在贫民窟里。

尤其是徐敏廷烈士之子,43.6平房里曾住过6口人。由于没钱买房,小儿子今年都26周岁了,连对象都谈不成。烈士若有灵,他们在九泉之下不知有何感想?

7.希望政府能尽快发给我们《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对于我们来说不仅仅是看病和外出方便、省时、省钱;更重要的是:它能激发和增进革命烈士家属的光荣与自豪感。这种“光荣与自豪”还能感染社会。

因此,这种“光荣与自豪”不应只局限于上海等地,应该是全国性的。同时,这种“光荣与自豪”也不应只局限于烈士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还应扩展到烈士的儿媳和孙子。只有这样才能称作“一人牺牲,全家光荣”!

8.补发18周岁之前未能享受到的定期抚恤金待遇。我们当中有一部分人是有工作单位的,但是这部分人在18周岁之前一直未能得到政府的抚恤。近年又以“有退休金”为由将其排斥于民发〔2012〕27号《通知》之外。

我们实在气不过、想不通。“退休金”是国家定期、按退休时的工资待遇的一定比例(或退休时本人缴纳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一种费用。而“抚恤金”则是国家发给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的费用。两者怎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呢!?

9.制定有关烈士、烈属政策时,应该有烈士子女和烈士家属代表参与,或广泛征求烈士子女、烈士家属的意见。

1.国家2011年发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是否也包括“老烈属”在内?如果包括,有的烈士牺牲后,其家人没得到或很少得到“烈士褒扬金”和抚恤的,该怎么?如果不包括,“一样人两样待”又如何使全国千千万万老烈属的家人心里“平衡”??

2.《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遗属在医疗、就业、住房、供养等方面均有优惠。殊不知这里所说的“烈士遗属”具体指哪些人?如果专指烈士的配偶,这对老烈士遗属来说:即使给再多的优惠也无意义。因为烈士的配偶能活到现在的已寥寥无几。

3.有的烈士之子去世了,其儿媳并未改嫁——还在继续操持着这个家,但是却不能享受“烈属”待遇了,这合适吗?白发鬓鬓的儿媳突然不再是烈士的家庭成员啦!这未免太绝情了吧!!

4.有些烈士子女因为买了“养老保险”,于是就停止发放“定期生活补助”——130元/月,这合适吗?“养老保险”等于“定期生活补助”吗?这是哪家的“规定”?

按理说,我们的政府就应该开创这样一种局面:使烈士家属,只流血不流泪;使烈属的生活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烈士家属的心理得到安慰和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烈士们在九泉之下,得以瞑目;也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后人甘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勇于献身,且死而无憾。

我们不明白:为啥民政部门有些人不但不同情烈士的家属(孤儿寡母的,能活到今天多么不容易!),反而总“爱”刁难烈属、刁难烈士的子女,这其中是否有人在假公济私、公报私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