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教授作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作主旨发言(图)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参加这一次规模盛大的学术研讨会。二审程序的改革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应当说不是一个新话题了。
早在20年前,诉讼法学界的很多前辈、同行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很深的开拓和研究。我印象最深的是,当时有很多二审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我们今天仍然存在的二审要不要开庭审理的问题,20年前就有很多理论讨论。
目前这样一种开庭审理加调查讯问式的审判方式在20多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它存在的空间,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很多观点把这些问题揭示出来了。[13:36:51]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比如20年来,各位同行对二审程序中特别是涉及到如检察官在法庭上的避讳,这个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了,到现在为止形成了几种观点乃至学说。
我觉得现在基本上是各有各的道理。
还没有哪一种观点具有绝对的优势可以把别的观点说服。再比如二审程序中尤其是近年来暴露比较多的,发回重审的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13:38:07]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有相当一部分的同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发回重审,1996年规定了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判无罪,为什么到了二审就不采用同样标准呢?也有一部分研究者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接宣告无罪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不行,毕竟我们国家强调发现事实真相,强调有罪必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怀疑有罪,你判无罪,现有的体制承受不了。
[13:38:56]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比如全面审查问题,这也是老生常谈。
如果全面审查,一审为什么不全面审查?没有抗诉和上诉为什么还要进行全面审查。一直到最近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后,最高人民法院才突破。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肖扬大法官,对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三令五申地强调围绕着争议的焦点进行审查,这是一个突破。
有的时候理论上没有得出明确答案,但是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13:41:03]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比如二审审判过程中涉及到一审违反法律程序问题,也就是说涉及到现行行政法101条的问题。
1996年最大的突破就是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直接就可以撤销发回重审,不再以是否影响结果的正确为标准,只要程序严重违法就可以发回。几乎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不管结构如何都要有程序上的制裁的后果,这一点在实践上也有贯彻。
这里面也有争论,我读过很多的文章。一般的程序违法,二审发现违法了,发回重审,简单的过一遍程序又原封不动的搬回来,这就是浪费时间。
[13:43:03]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二审程序不是新问题,这个问题法律界已经进行了充分开拓。那么我们今天把这个问题拿出来进行讨论,我认为是有意义的。
意义有三: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开庭审判,我们多少年来呼吁的二审开庭在死刑案件中已经实现了。我们不仅要问实现了又能怎么样呢?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坦率地说,我调研的不多,但是有所了解,有的时候真让你捏一把汗。
一审证人没有出庭,二审让证人出庭。二审证人出庭发现跟原来侦查阶段说的不一致,对此一审之前做了什么工作?所以这里暴露出一个问题,一审太粗糙,太草率,把发现真相的责任推给二审。
你一审很粗糙,一上午解决了战斗,一审就是宣读笔录,指望二审发现错误,坦率地说不切实际。[13:43:20]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比如证人、见证人出庭的随意性问题。
目前尽管在司法解释上说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见证人都要出庭,但实际上还是控制在法院手里。法院想让你出庭就出庭,不想让你出庭就不能出庭。这里面涉及到授权和裁判权的关系,在证人该不该出庭的问题上,究竟诉权对裁判权制约到什么程度,如果法院秉承着不说,这种改革效果不是很明显。
[13:46:03]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研究这个问题还要关注一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非死刑案件95%以上仍然不开庭,包括无期徒刑,包括十年以上的重刑案件。
不开庭等于剥夺辩护权,不开庭等于法官连被告人的面都不见就直接下结论了,那不是一种流水作业吗?开庭问题就不用过多讨论了。[13:46:59]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还有一个问题让我们感觉到这些问题解决不了,但是把问题点出来,我始终认为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很多,要解决有的非常困难。
比如我们国家目前的羁押体制,基本上是交给县一级或者地市一级的公安局。
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县公安局的派出所,这样导致二审只能牵就地方。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到地方上去,目前除了四个直辖市还好一些以外,绝大部分的省区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3:48:09]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到山东某地了解到,山东高院的三个法官去地市开庭,从上午八点到晚上六点,非常紧张忙碌了一天,审了六个二审案件。
平均折算下来一个半小时一个案件。这样的开庭能做到发现真相,防止错误吗?真的能够发现一审中的错误吗?让人感觉到担心。
我们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侦查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可以说再难难不过侦查。一审改革也是非常困难的,死刑复核已经做了重大改革,中间的二审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所以,我们用一句话来形容,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目前要做比较大的调整,二审程序的调整是首当其冲或者说有一定的可能性。[13:50:03]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首先明确一个观点,二审程序的功能,必须重新考察二审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什么,要实现怎样功能。
我认为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相比有共同的功能,比如发现真相,解决解纷,解决争端,这种传统的一审功能在二审程序中有所体现,有一定的交叉性。
但是二审之所以是二审,跟一审具有不同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二审程序有监督一审程序的功能。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关系,而监督的方式不可能像行政机关那样上令下传。只能通过抗诉案件,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13:52:13]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维护判决的统一性,维护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保标准在一定的司法辖区内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在法律问题上。怎么定罪,怎么量刑,二审法院在所辖区的司法区范围内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13:52:34]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基于以上对于功能的简单描述,我认为我们未来的二审程序必须考虑两点作为改革的方向。第一,二审程序仍然有继续发现真相,防止冤案、错案,也就是说纠错的功能,这是今后要强调和重视的。
目前从各国的诉讼构造比较来看,美国的模式更多强调二审程序的法律实施的保障措施,她对事实的真相错误纠正的功能不是很明显,因为二审基本上是法律审判。
英国的情况比较特别,像德国、日本强调二审是第二次第一审,又叫事实的复审,把第三审设定成法律审。中国第二审承担了事实的重新发现,错误的纠正。第二,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发现真相,二审程序对法律适用的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维护也是不可忽略的,也是目前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13:54:28]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二审程序的构造。目前的构造存在什么问题,我在论文里谈了很多。
大体说来,中国二审程序的构造本质问题是两个:第一,诉权对裁判权缺乏足够制约力。整个诉讼法,整个诉讼程序本质是诉权和裁判权的关系,现在意义上的诉权构造,不管是过去一直谈到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还是混合式的诉讼构造,本身都是诉权和裁判权的配置,控辩双方的诉权对程序问题左右力度越大,越强,对抗性越强,当事人主义的色彩也越强。
我们国家在1996年,一审程序引进了对抗制的因素。我们通常称它为抗辩式或者是辩论式。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审中诉权和裁判权影响力是有所扩大和加强的,影响力一旦扩大会带来两个后果。第一,公诉方作为诉权的享有者对裁判者的影响力有加大的倾向。第二,辩护的实质性得到了发挥,要通过诉权对裁判权进行制约。
[13:57:25]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由于绝大部分案件,特别是非死刑的案件绝大部分不开庭。不开庭等于诉权影响裁判权的机会太小了,到二审如果不开庭,你没有机会向法官表明你的观点。
法官的工作主要是办公室作业,办公室作业包括阅卷,包括庭外做一点调查就解决了。请问法官在做这样的调查,这样的审查最后做出司法决策的时候,信息从何而来?绝大部分来自阅卷调查,还包括内部的请示报告,我把这些称之为内部司法决策制。
[13:59:06]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相对于一审来说,二审程序辩护人影响力不够,公诉人的影响力也不够。没有机会影响你的结论,甚至有一些观点在最后的裁定书里语言不详得不到表达。
所以我认为中国二审程序中在构造上存在的首要问题是诉权对裁判权制约的问题。当然很多在座的会反问如果开庭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吗?开庭以后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肯定比不开庭要好得多,给法官提供了从不同的角度阐明案件事实、信息、证据、法律观点的机会。
但是我觉得中国二审存在着问题,可能跟一审的情况一样,即使是开庭在有一些问题上按照我论文的观点也是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开庭审判方式只关注对笔录的宣读、摘要式的宣读,而忽略了对真正有争议问题的实质性的审查。
所以诉权对裁判权的影响跟一审相比仍然没有大的突破,这是我讲的诉讼构造上的一个问题。[14:00:59]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构造上的第二个问题,中国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是1996年以前一审程序的翻版。
当年一审法官是先阅卷调查再开庭,开庭流于形式。现在看中国的二审情况几乎完全雷同,完全是1996年前一审程序的翻版。
不开庭就得出结论,因为事实清楚了。这是中国目前存在这样的一种构造,两步式的构造,先事实审查,再形式审查。[14:02:27]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二审程序构造上存在的第三个问题,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已经提到过。
2003年清理超级羁押的时候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定限制,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问题我们发现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很多情况下发回重审后案件直接退到一审,有时候又从一审退回到公诉阶段。
我们在二审的时候存在逆向运转的模式,本来已经到了二审应该给出裁判,结果由于发回重审制度的随意性和草率行,又直接回到了侦查,这种案件比比皆是。带来的后果就是充分追诉,一个问题双重追诉,同时也破坏了诉讼的过程,从二审直接推到了侦查,这种诉讼的构造被破坏了。
[14:03:51]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谈一些程序问题,涉及到整个诉讼程序问题。我们在研究二审程序的时候,比如说二审要开庭,检察官是要更多发挥公诉职能还是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再比如要不要发回重审,这些将来可能都会成为焦点。
我这里特别想提到两点:第一点,事实的复审指望二审究竟能有多大的可能性?毫无疑问,发现真相,防止错误是我国审判制度要发挥的一个重要功能。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靠二审程序发挥这种功能有一定限制。[14:07:01]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现在研究中国二审程序的改革要反思一个问题,事实真相的发现,错误的纠正,究竟是要放在第一审还是放在第二审?我个人认为在研究二审程序改革的时候要设定一个前提,就是让第一审在发现真相中发挥更多的功能。
我特别赞赏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做的一系列改革,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我认为最近这三年解读死刑复核,最高法院从推到二审开庭,推进到一审证人出庭。
要想减轻二审的压力,防止二审承担更多难以承担的负担,最好的办法把事实真相发现的功能更多的交给一审,甚至往前推进侦查程序的改革。
[14:09:02]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案件非常成熟,死刑案件二审要开庭,死刑案件一审为什么就不能让主要证人,有争议的证人出庭呢?我们让死刑案件的一审变得复杂起来,正规起来,如果有条件,有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往前推进,在侦查程序中也可以贯彻一系列的正当程序原则。
能不能让辨认程序、检查程序也让律师参与,扩大透明度。要想解决让二审避免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功能,减轻它的压力,现在指望二审发现真相,防止错误有的时候是有一点不切实际。
[14:11:11]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二审程序究竟往何处走?个人认为应当构建一个把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步式构造消灭。
只要有两步式程序,二审永远难以做到实质的审查。所以我想,将来采用一种办法,案件抗诉到二审法院,经过简单阅卷,原则上除了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定要开庭审理。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发回重审,只有一审有明显的法律错误才能成为发回重审的依据。
一审违反法律,程序违法,结果无效,发回重审。其余的一律实行开庭审判,同时在开庭审判的设计上,不应该仿造或者比较一审程序。专门的二审开庭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4:14:16]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围绕争议的焦点,在上诉抗诉的范围内进行审判。第二,不再对过去审判过的没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审判。即使对证据进行调查,也要调查有争议的证据。第三,在整个开庭审判过程中,把法律问题的争议作为二审开庭审判的焦点,已做到在未来的裁判中维护法律的声誉。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14: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