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木厂口王少东 迁安市木厂口村资产被无偿租赁调查
近日,一个举报电话打进了中国经济时报社:“我是河北迁安市木厂口村群众,2001年我们村的影壁山铁矿山和选矿厂包给了郑银,2004年到期,可他在2003年把村委会告上法庭,说合同期间村委会违约让他损失了400多万。其实村里好些人都知道,他告的内容多数是瞎扯。但是最后村委会却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把矿山和选矿厂给他再干3年,一分钱也不用交村里!我们村民怀疑村委会是跟郑银串通好的,法院只是他们的一个道具,请你们帮帮老百姓,过来了解了解吧!”
为此,本报记者走进迁安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一份疑点重重的《民事调解书》
当记者驱车赶至木厂口村时,几个举报人已经等在了村口。
接过他们递上的厚厚一叠材料,一份法院调解书最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村委会说是法院判的,而且说一旦法院判了,谁说啥也没用了。”一村民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便拨通了北京一位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告诉记者:“调解与审判,虽然同属于结案方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平等协商,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案件能够在原告郑银和被告村委会之间顺利达成调解,如果村民的“起诉内容多数是瞎扯”是事实,村委会怎么会同意用3年价值几百万的租赁费赔偿郑银的损失呢?
自然,记者的注意力集中在了郑银的起诉内容上。
郑银的起诉主要是针对村委会违反双方签订的《木厂口影壁山铁选厂包括采矿及火车站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自2001年7月16日起,至2004年7月16日止。诉讼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签订后,因村委会拖欠迁安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拖欠迁安市沙河驿国税分局增值税款,致使郑银的采矿证无法办理年检手续及无法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二是2002年三、四月份,村委会将郑银的选矿厂通往废料厂的道路转卖他人,切断了通往废料厂的道路;以及2003年1月村委会又将租赁给郑银的一部分场地转卖给他人,致使郑银的运矿石道路中断,无法生产。
因此,郑银的诉讼中要求村委会给其提供废料厂和运矿石的道路,村委会补清所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税金,并协助其办理采矿证和纳税手续,补偿其经济损失468万元。
对照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结案意义的《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却是:一、租赁合同无偿延期至2007年7月16日,(记者:原合同2004年7月16日到期,延期三年)以赔偿郑银经济损失;二郑银给付其所欠村委会租金100万元(限2003年10月23日给付);三郑银负担村委会所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税金;四案件受理费33400元由原告郑银负担。
调解协议结果与郑银诉讼请求并不一致。
那么,郑银为什么放弃了400多万元的损失,还要拿出100多万元给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呢?带着诸多疑问,记者先后走访了原被告双方、直接经手该案的木厂口村前后两任村委会负责人,以及村民数十人。
欠38.5%的租赁费还把债权人告上法庭
记者辗转找到了时任村委会主任杜建国。当问及在他任期内,为何不履约为郑银办理采矿证和一般纳税人手续时,杜说:“当时影壁山的矿山和选矿厂租金是260万元。2001年郑银投标租赁铁矿山和选矿厂,但他在中标后只交了100万元租金,加上投标时交过的60万元押金,一共给村里交过16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租金一直欠着,欠条还在我手上。
杜还拿出了欠条递给记者看,并说:“正是因为他欠的租赁费一直没有兑现,才导致村委会不能上缴资源费等,所以证照手续办不了是郑银自己的责任。”
杜还告诉记者,郑银诉讼村委会的案子从起诉到调解,现任村委会领导和法院没有人找过他这个当年和郑银签合同的法人代表了解过情况。
接受记者访问的郑银却说:“他没有交齐租金是因为签过合同他付了160万进场之后,发现选矿厂的很多机器设备基本都不能使用,所以他就没有付剩下的100万给村里。”然而,记者对照《合同》看到其有关“租金及给付时间、方式”条款中写着:“租金为260万,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指村委会)。”
郑银欠村委会100万元租赁费已经被多方确认。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质疑郑银道:“从合同约定到你拖欠100万、近40%的租赁费,你是违约在先啊?你所说的进厂后发现设备有问题,才不交100万的,而我们了解到你们在竞标前是了解过这个厂的,而且你也是这个村的村民,应该更了解这个厂的现状,你的理由能说服大家吗?”
郑银依然重复上述理由,始终没有正面回答记者。
村委会是违约卖地还是合理出让?
11月9日清晨,当记者赶到木厂口村西侧的矿山时,这里是一派繁忙。巨型烟囱里腾升起的黄烟、机器的轰鸣和着刺鼻的焦炭气味,是矿山带来的特别感观。矿山南边是唐山一家钢铁厂的地界,郑银的选矿厂就在紧挨着钢铁厂北边的山坡上。来来往往的卡车,沿着崎岖的山路将采来的青色铁矿石运到选料厂旁,等待粉碎。
“这就是郑银诉讼里说的那条道儿。”村民史连生指着记者脚下连接钢铁厂和选矿厂之间一条宽阔的土路,一辆卡车正从记者身边缓缓驶过。
对于卖地一事,杜说:“我们在租赁合同里已经明确约定了,如果唐山的钢铁厂要在这个地界儿内征地,选矿厂就得随时无偿提供。郑银的诉讼里不管是一部分场地转卖给他人还是当作运矿石的路,都在合同里提到的无偿提供的区域内,所以村委会卖掉它根本就没有违约,郑银要求赔偿那400多万元没道理。”
对照《合同》,在甲方(村委会)权利与义务第7条中,记者看到“采矿靠近唐山的这座钢铁厂的采面,如果此钢铁厂需征用土地时,甲方可随时无偿收回该采面的土地使用权,但乙方履行本合同后可先开采,不另收费。”
当记者向郑银核实时,他坚持转让的土地不是合同约定的土地部分。但是,当记者问道“调解时你没有再要求村委会提供废料厂和运矿石道路,但采矿、选矿工作现在却一直正常运转,好像并没有因此导致无法生产”时,郑银告诉记者:“现在用的是我们自己修的新路,其实老路也可以用,但是因为村委会卖地导致了双方的矛盾,所以那时我们就没有开工。”
有矛盾没有开工生产,并不是起诉中所谓村委会将郑银的选矿厂通往废料厂的道路转卖他人,切断了通往废料厂的道路;以及2003年1月村委会又将租赁给郑银的一部分场地转卖给他人,致使运矿石道路中断,无法生产。那么,村委会为什么还承认起诉中的损失,并白白让其继续租赁3年呢?村委会在这次调解中到底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村委会成员参与的是调解,为何却要向村民解释说是审判呢?
精心策划的阴谋?
重重疑团在记者走访了现任木厂口村村委会成员后才渐渐消散开去。
走进木厂口村委会,当记者说明来意,村委会主任郑建华沉默了一会儿,低声说:“这都是几年前的事情了。”当被问及在调解前是否开过村民代表会和村支委会时,郑建华表示他们开过会,而且是在得到代表会授权后,村里的4个干部去的法院。
“那您还记得当时开会的程序吗?有多少代表参加,调解决议的通过率是多少?”记者追问。“80%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了,100%都通过。”郑建华说。
然而,当记者随即提出要看会议记录时,郑建华说保管会议记录的人现在出差了,看不到。
“会上我们先给代表介绍了情况,说郑银起诉了800多万赔偿,法院给我们下了传票……”
他的话突然被对面一位干部模样的老者果断地打断:“是400多万,没有800多(万)。”
“不是吧,应该是800多万。”郑建华边思考边轻声说。
“这都是法院判过的!”老者突然转向了记者:“你向法院问去,不要问我们。”
“法院不是判决,而是调解。这相当于你们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签了一分协议,这是出于你们自己的意愿?我很想知道达成这份和解的理由。”记者问道。
老者没再作声。记者和郑建华的对话得以继续:“他租你们的矿山开采资源,租你们的厂选矿,你们还要赔偿他们,老百姓意见很大,你们村委会认为你们有什么明显过错吗?”
“没有!”
“诉讼时,你们请律师了么?”
“没请律师。我们是觉得他起诉得有道理,是我们不能给他办开采证和一般纳税人手续,还把租给他的路卖了。村委会给人家造成了损失,我们又没有钱赔,只能免租金让人家干3年。”
“可是据我了解,郑银260万的租金只交了160万,所以上任村委会才没有帮他办手续。而且他投诉中提到的废料场地和道路,也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随时可能无偿提供给那家钢铁厂,你们怎么会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责任呢?”记者质疑。
“原因你们都知道,那你们自己查去吧!”郑建华中止了谈话。
“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了不就行了嘛!”那位老者赶紧又插话进来。
记者旋即转问他的姓名和职务,看到记者要做记录,老者反问:“你问我这干什么?”随后便起身匆匆离去。后经打听得知,他姓王,是该村会计。
这时,旁听记者采访的一位小伙子凑上前来,跟记者搭话:“我就是个村代表,我记得好像当时是开过村民代表大会。”
“不知道别瞎说!”他身旁,一位从采访开始就一直沉默旁听的老人白了他一眼说道。
“这跟我没关系的事儿,我是不会偏谁向谁的,真的!”小伙子辩白。
然而,当被记者问及这个关系全村最大资产处置的会议内容和议程时,小伙子却说自己记不起了。接下来的闲聊中,小伙子告诉记者他姓郑,“这个村子姓郑的很多。”他补充道。
租赁《合同》由上一任村委会出面签订,而调解发生在下一任任期内。在这起纠纷中,连任的村委会副主任王少东接受访问时却说: “去参加法庭调解前,村里确实没有正式开过会研究打官司的事。我们村委会这一层面上的会都没有开,更不用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了。当时的调解他参加了,虽然知道里面有问题,但他一个人站出来说话也不管用。”
记者在访问中得知,这个采矿、选矿厂现在一天能产出400多吨铁矿粉,按照当前市场价一吨铁粉卖150多元计算,一天有6万多元的产值,一年就是2000多万。
“若是重新竞标,这个厂现在能值四五百万。”王少东说,可是村里一分钱没拿到,就签个调解协议给了郑银,对此村民意见很大。 “现在村里的地基本上都被征完了,这个矿山和选矿厂是村里最大的资产。”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规定。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正是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其中三个事项。
因此,如果村委会干部去参加调解之前,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便是村委会越权,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在随后对10多位村民的走访中,记者听的最多的话依然是:“免费租给郑银是法院判的!”“法院判村里官司输了,就只能认倒霉,没法再改了。”
“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出,这起调解是部分村委会干部背着村民去和承包人进行的,之后再用调解结果误导村民,说官司输了,是法院判决的结果,无可更改。”律师分析认为。
“这个案子从诉讼到调解,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有知情人这样告诉记者,这是村委会和承包人为避免再次租赁投标,同时将侵占集体资源合法化的一个巧妙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