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鼎新天安门 赵鼎新:“天命观”及政绩合法性在中国的体现
在西周(约公元前1045~771年)之前的古代中国,政绩合法性并不是政权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政绩合法性的重要性在20世纪才逐渐被接受,但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历史脉络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在西周之前的商朝,政权合法性中的政绩合法性对于国家权利而言,远不如西周及其之后朝代那般重要。商朝的人们崇拜大量的自然神祇、先人、天以及帝(至高的神)。他们将统治者视为拥有伟大神力的帝。他们几乎所有的决定都需要通过占卜与神力交流(陈星灿,1994;张光直,1980)。因此,克里斯玛和传统合法性是商朝的合法性的主导形式。公元前11世纪,商朝被周朝所灭。
在征服商朝之前,西周只是一个拥有6万至7万人口的小国(Li,1962)。周朝的军事成功看似多因为商朝内部的争端,而非周朝自身的军事实力(Shaughnessy,1999)。周朝的统治者同样面临着严峻的威胁,一方面来自野心勃勃的家族成员,另一方面来自商朝遗贵(杨宽,1999;Shaughnessy,1999)。
为了应对这些威胁,新的周朝统治者采取了一些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权宜之举,尽管如此,这些举措依然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本文最密切相关的是作为周朝统治正当性的天命观念的提出。西周的建国者认为,商朝的统治者曾经拥有上天授予的神圣权利,但是因为商朝最后一位君主的暴政以及周朝统治者的德政,现在上天将这个神圣权利从商朝收回并赐予了周朝。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政治概念在其提出伊始作为政权合法性工具的重要性。在《逸周书》(1996)的一个章节中,多次明确地提出周朝作为一个小国能征服比它强大的商朝是因为周朝的统治者得到了上天的授命。在同一章节中还有一段文字指出,商朝的贵族被告知只要他们顺从周朝的统治,他们将得到优待,但是如果他们不顺从,则会被严厉惩处。
"天命"这个词也在《诗经》和《尚书》中频繁出现,这两本书是现存的关于那段历史最重要的文字史料。
其次,当这个概念出现在这些材料中时,主要是为了增强新的周朝统治者的合法性,例如:"殷革夏命"以及"周革商命"。虽然天命观的观念在其提出之时有着明确的宣传目的,但是面对着比其更强大的商朝的灭亡教训,周朝的统治者也利用天命观教育他的子民做一个好的统治者的重要性(晁福林,1996)。例如,在周初发布的一道禁酒告谕中,周朝统治者宣称过度饮酒导致了商朝的道德败坏及其最终的衰败,公告中写道:
"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抚于时?"(《尚书·酒诰》,1980)
在另一份西周初的文献中,周公有言:
"弗吊天降丧于殷,殷既坠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亦不敢宁于上帝命,弗永远念天威越我民。罔尤违,惟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天不庸释于文王受命。"(《尚书·君奭》,1980)
于此可见,周朝统治者视天命无常,认为只有治国有方才能承续天命。
天命可以说是周初统治者所创建的最重要的一个政治理念。通过构建天命观,周朝统治者"从人世、历史先例得到教训,而不是通过神学或者哲学论述"(许倬云、林嘉琳,1988:109)。虽然他们宣传了天命的重要性,但实际强调的是端正的操行。
这种思想在之后的春秋战国时期被孔子及其弟子的学说所吸收,并随后成为了中华帝国政权合法性的基石(Creel,1970;Shaughnessy,1999)。天命观向中国提供了一种人文主义与历史理性主义的传统,这与其他传统社会是非常不同的(王晖,2000)。这是在现代化兴起之前,中国与其他世界文明差异的开端。
天命观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虽然统治者不能完全决定自己的命运,但是他可以通过德行影响天的意愿,当上天对一个统治者不满时,它会通过自然灾害的形式对其发出警告。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干旱、洪水、地震、瘟疫等都被统治者及起义者视为上天的神启。
这些灾害在鞭策统治者勤理朝政的同时也激发被压迫者的起义反抗。在现代化兴起之前,其他文明的传统政体往往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传统的和神圣的途径来获取其合法性,但是在中国,从西周以来,政绩就成为政权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