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为何判死刑 处决曾锦春为何不是注射死刑

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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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曾锦春执行死刑,罪有应得.但"执行枪决"而不是注射死刑,这就有点怪了.虽然同样是死刑,但枪决和注射死刑大有区别.最起码,注射死刑的痛苦程度会

曾锦春执行死刑,罪有应得。但“执行枪决”而不是注射死刑,这就有点怪了。

虽然同样是死刑,但枪决和注射死刑大有区别。最起码,注射死刑的痛苦程度会大大减小。所以,“杀人恶魔”熊振林被枪决前还要求“用药物注射”,因为“用枪打很疼”。

虽然曾锦春罪有应得,但他完全不应该执行枪决。因为湖南省是我国推广注射死刑最早的省份,至2004年,湖南对死刑犯已经全部执行注射死刑。现在,同样的长沙中院,怎么对曾锦春就不能注射死刑呢?难道因为曾锦春的罪行很让上司恼火?难道要让贪官死得痛苦、难看,不枪决不足以平民愤?想不通。

再来看看曾引发质疑的死刑“待遇”不一致问题。2004年2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和杀人狂杨新海几乎同时被执行死刑,但王怀忠“享受”了注射死刑,而杨新海却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官方解释说,王怀忠是在济南执行死刑的,这里具备了注射死刑的条件;而杨新海死刑的执行法院不具备注射死刑的条件。谁知话音刚落,冰毒王徐敏新被济南中院判处死刑,依然是绑赴刑场执行枪决。那么,具备了注射死刑条件的济南,为什么却不让徐敏新“享受”注射死刑呢?现在的问题反过来了:贪官曾锦春怎么会“执行枪决”呢?

我们反对注射死刑成为贪官的特权,但也不能走到另一面:反而对贪官不实行注射死刑。我的看法是,全国应该统一规定,全部实行注射死刑。即使暂时无法实现的地区,也该把死刑方式的选择权交给犯人,而不是由法院裁定,随意地予取予夺。所以,我真的很想问一下长沙中院,曾锦春的死刑方式是如何“裁定”的?(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