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昭是被谁判死刑的 “殉道者”林昭:胞妹揭秘亲姐被判死刑真相
我写了好几封信给关子展。第一封是1980年8月26日,然后是同年9月2日和9月26日,提出为林昭开追悼会的要求,同时希望在他的领导下,重新复查林昭案件。我用外交词令暗示,以精神病为由平反似不符实际。
如果不是关院长,其他人大概不会为“精神病”操心,因为林昭已经得到平反了。
结果在1980年12月11日,林昭追悼会在北京中国新闻社召开。与会者有全国政协副秘书长聂真、北大林昭的老师们,还有苏南新闻专科学校、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林昭的同学,以及林昭在人大资料室监督劳动时遇到的刘少奇前夫人王前等,共百余人。我保留了追悼会的录音磁带和所有资料,包括来自全国各地的唁电、唁信和挽联约八十余份。
参加追悼会大多数人,都希望我能全力去为林昭的“精神病”平反,“只有你能做这件事!”这是人们对我的期待。
《人民日报》报道“子弹费”
1981年1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报道林彪、江青集团案审判情况的长篇通讯《历史的审判》(由新华社总编辑穆青与郭超人、陆拂为合写),其中有一段提及林昭的案件:
她(林昭)就义的详细经过至今无从查考,我们只知道这样一个消息:1968年5月1日清晨,几个“有关方面”的代表找到了她年迈的母亲,宣告林昭已于4月29日被枪决。由于“反革命分子”耗费了一发子弹,她的家属必须交纳五分钱的子弹费。
这真是使人毛骨悚然的天下奇闻!在中世纪被判“火刑”烧死的犯人无须交付柴火费,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用“电椅”处死的犯人也从未交过电费,唯有在林、江的法西斯统治下,人们竟要为自己的死刑付费,这不能不说是又一个“史无前例”的创造发明!
也许在若干年以后,我们的后代对上述这一切将难以置信,但不幸的是,它确实是发生在我们这一代人生活中的事实。我们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曾经为它感到极度的羞耻。
《人民日报》面向全世界发行,并有各种不同语言的翻译,所以林昭的故事,特别是五分钱子弹费的故事,早在1980年代已在国外流传,我曾看到几个地方(法国等)提及。
这篇通讯发表后,上海公安局很恼怒,“肯定是林昭的那些记者同学干的(写的)!”诚然,陆拂为是林昭北大、苏南新专的两度同学。
再一次复查
1981年2月10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赵凤岱找我去谈话,他当时是复查组组长,他首先问我林昭的精神状态,“你是医生,你如何看她的精神状态?”“她去上海精神病总院鉴定过数次,但她仍关在监狱里,没有住精神病院。”我答道。赵先生是一个正派的人,后来我们彼此配合、理解甚佳。有一天,他对我说:“第一次见到你时,你的眼睛里充满了怒火。”
1981年3月,陈伟斯先生写了最早关于我姊姊的文章《林昭之死》,发表在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上。复查组组长赵先生让陈伟斯看了一房间林昭的档案,只能看,不准抄录,以一天为限。陈伟斯大概是政治系统之外、唯一看到这些档案的人。陈先生是我母亲的同志和朋友(我称他陈叔叔),中共党员、新闻记者,也是右派分子,曾在劳改营被劳教20年。平反后,重新回到新闻界工作。
与此同时,赵先生曾多次提及“我们的院长对林昭案非常关心并直接参与”。1981年12月30日,我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判决书:
本院于1980年8月22日复查……对林昭宣告无罪在案。经本院院长发现,本案改判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仍属不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现经本院再审查明:林昭于1958年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被错划为“右派份子”,于是以写长诗、文章等表示不满;1968年林昭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又先后用写血书、诗歌、日记以及呼喊口号表示不服。按林昭以上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均以反革命定罪处刑是错误的。
本院于1980年8月22日复查改判时,否定林昭犯有反革命罪,撤销原来两个错误判决,对林昭宣告无罪是正确的。
但据以宣告无罪的理由是说林昭因患有精神病,在病发期间的行为,不应以反革命罪论处。如上所述,林昭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故本院(80)沪高刑复字第435号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亦属不当,均应与前两个判决一并予以纠正。据此,本院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