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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960年1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曾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黔东南州委书记.2014年5月8日,廖少华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5……
廖少华,1960年1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曾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黔东南州委书记.
2014年5月8日,廖少华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2015年1月22日9时30分,庭审开始,审判长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斌担任.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春节至2012年6月,被告人廖少华利用其担任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黔东南州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政府扶持资金、取得银行贷款、争取建设开发用地、承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催要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陈春章、何智慧等11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24万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廖少华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在处理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拒不听取黔东南州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又未调查核实和会议研究,强令黔东南州政府退还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后又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637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1324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1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廖少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