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岚的霸权主义 霸权主义的理论根据
一个时期以来,西方一些学者和政客鼓吹什么“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这种观点被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作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理论根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歪曲人权与主权、人权的国内管辖与国际干预的关系,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付诸行动必然会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是极其危险的。
讨论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概念。
人权的含义,确切地说,是指社会承认和保障每个成员过正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行为能力。首先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就个人来说,包括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承认和保障,能吃饱、穿暖、有房子住,住宅不受侵犯,能受教育,个人财产归自己支配和享用,思想和信仰自由,等等。
就集体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国家主权即独立权和平等权,还有发展权和享受权。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他的活动、实践、交往和人际关系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因此,人的权利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福利等很多方面,可以说是一个系统。
需要指出的是,人权这个词,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以来的国际文书中,英文都是用humanrights,而不是用rightofman。
显然human比man更确切,因为享有权利的主体不限于男人,而且包括女人;也不限于有钱的人,白种人,而是人人,即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世界人权宣言》);也不限于个人,而是包括个人、集体(如国家主权、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等是关系到各种人群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命运的权利问题)甚至全人类(如和平、发展、环境等是关系到全世界人民生存、发展的共同利益和命运的权利问题)。
那种把人权归结为只是个人权利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因为现实的人不可能是脱离群体和社会而孤立存在的,从出生开始,任何个人都只有生活在社会之中,才能获得作为人而生存的条件。
之后,也只有与他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从事学习、生产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才能满足生存、发展以及享受等社会的人的需要。人权问题的提出和规定,其实质就是为了正确处理个人、群体和社会相互之间的关系,保障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各种正当的需要和利益。
主权(sovereignty)一词源于拉丁文“super”和“superanus”,其含义有个演变过程。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最早是由法国政治思想家J.博丹在1557年发表的《论共和国》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集团的标志,它意味着最高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让与等特性。
但他主张“君主主权”,即君主是主权的主体。荷兰的J.阿尔特豪斯最早提出“主权在民”的主张。
英国的J.洛克在《政府论》等著作中,对人民主权论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到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著名思想家J.J卢梭在1762年发表的《社会契约论》中,针对封建制度的君主主权,进一步系统论证和发挥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他明确指出,主权者是人民,人人生而自由,为确保其自由,每个人又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是一个政治体所享有的超乎其各成员之上的绝对权力,所以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让与、不可分割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卢梭的这一理论和他所阐述的其他许多人权思想,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根据。后来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又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现代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对主权这个概念一般是这样定义的:主权是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是指它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平等权和独立权。也就是说,它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在其领土范围内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辖一切人和物的权力。由此可以看到,主权概念包括对内和对外两层含义。
对内主权,主要是指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现代民主国家实行与封建的“主权在君”相对立的“主权在民”的原则,强调国家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人民是国家主人,体现了人民与国家的一致性。在人民群众经过革命斗争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人民政权的国家里,主权即国家权力,一方面,它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在,是人民权利的集中表现,主权本身就是一种集体人权。
同时另一方面,它又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根本保证,两者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致的。
当然,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和执行者,政府和人民之间有时也会发生矛盾。如果说政府官员不能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人权,而必须维护、保障公民的人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公民有权选举和罢免政府官员,审议和监督政府的工作,这当然是对的,这就是人民民主。
但另一方面,公民的个人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也不能滥用。任何个人在实行自己的人权时都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权利,而且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遵守现行的法律和道德为前提。国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国家的利益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根本上的一致性,是国家内部主权和人权之所以能够结合的根据。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个问题是,人民为了争得人权,通过革命斗争推翻和消灭封建专制的或卖国的、独裁的、外国侵略的、殖民主义的等各种反动统治,能否说就是“人权高于主权”?不能。压迫人民的反动统治可以称为反人民主权(如封建的君主主权、法西斯的独裁主权),它与人民的人权之间的关系不是谁高谁低的关系,而是根本对立的关系。
人民推翻和消灭反人民主权,是为了建立人民主权,这恰恰是人民享有人权的根本前提和保证。而人民主权和人民的人权是一致的(对此本文前面已论述过),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谁高谁低的关系。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有人借口人权问题,用煽动造反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或颠覆合法政府,因而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惩处,能否由此说明保障人权与维护主权是对立的,因而应该实行“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呢?不能。对这样的事,首先,需要认定所谓“人权问题”的事实真相,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的前提。
第二,即便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属于保障人权的问题,也应遵照合法程序、采用正当方法求得解决。也就是说,必须坚持人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一致性,既不能以保障人权为理由损害国家主权,也不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理由侵犯人权,而应该依法正确解决有关问题,既保障人权又维护国家主权。
第三,不论是借口人权问题,或者其他什么问题,用非法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甚至颠覆合法政府,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在这样的事情上应用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来为犯罪行为开脱,只能是既危害了国家主权,也损害了人民的人权。
对外主权,是指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主权的含义主要是指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侵犯一国的主权就构成了对该国所有人民人权的侵犯。国家主权原则,早在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被承认是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准则,但是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正是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总结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经验,促进建立平等和友好合作的国际关系,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为实现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这就是著名的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后,在196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两文件中,这一准则得到更加坚决、郑重的声明和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如其中特别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重要性”,认为“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
”“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武装干涉即系侵略,故有背于国与国间和平合作所应根据之基本原则。”等等。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又明确规定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不仅是指导国际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经过五十多年的国际关系的立法和实践,国家主权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国际关系主体的首要行为准则。
从对外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来看,一个国家在国际上保持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经济的独立地位,具有一个和平与安全的外部环境,是这个国家的人民能够享有各项人权的外部的根本条件,因而对外主权也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人民的集体人权。
一旦丧失了国家独立和主权平等,沦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法西斯主义等外国侵略者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就必然同时沦为侵略者任意迫害、污辱、宰杀的奴隶,没有什么个人人权可言。这个道理,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压迫和剥削之苦的中国人民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是完全理解的。
中国人民从一百多年的民族灾难和几千万同胞牺牲性命的历史教训中深深懂得,没有什么比国家主权更宝贵的了。没有人民的国家就没有人民的一切,维护国家主权就是维护人民的人权。在这个意义上,国权和人权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无论是对内主权还是对外主权,用“人权高于主权”来概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都是不正确的。事实上,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是人权的集中和保障。人民建立自己的国家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自己的人权。丧失国家主权,人民对内就会受反动统治的压迫,对外就会受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欺侮,就没有人权可言。
而改善一国的人权状况,也只能由主权国家领导和组织人民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人权高于主权”这种论断表面上看似乎是在强调人权的重要性,实际上是人为地把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完全歪曲了人权和主权的真实关系,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诡辩,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
这里一个比较困难但必须辨明、解释清楚的问题是:在国际性的人权问题上,如何划清正当的国际干预同侵犯国家主权、干涉国家内政的界限。
毋庸置疑,当今世界随着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的日益全球化,人们的社会实践、交往和关系也开始越出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世界展开,除了国内之外还有国际的一面。因而人权问题也必然会有涉及国际的方面。但是迄今为止,并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的长时期内,绝大多数人的主要实践和主要社会关系都仍然是在国内,现实的人权本质上或主要是属于国家内部管辖的问题。
因此,不能认为不论什么人权问题都是国际性的,都可以进行国际干涉。
事实上任何国家都可能发生各种社会问题,如民族和种族问题,宗教信仰问题,各地区水、土,及各种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就业、教育、医疗、福利、物价等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以至发生政治动乱和重大的社会变革等,这些问题都涉及人们的利益,因而都直接或间接与人权有关。
按照现行的国际关系准则,只要这些事情是发生在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只要当事者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个人、群体或政府,就完全属于这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完全应由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和人民来处理,外国政府根本无权干涉。
可是按照“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任何外国政府只要认定某个国家存在“人权问题”,就可以超越该国的主权,直接插手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这么一来还有什么主权可言呢!
当然,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在特殊情况下,某个国家内部如果确实发生了极其严重的人权问题,如:已往有的国家的种族隔离;有些国家的内部战争导致平民大规模无辜惨遭杀伤、被迫逃亡、流离失所,而政府对局势已失去控制,无法正常工作等,由于这些事件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所有国家必须承担的普遍性国际义务,严重影响了地区的甚至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因此,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必要的人权国际保护措施。
但是任何这类措施都必须通过联合国讨论决定,都必须完全尊重和维护而决不能损害甚至侵犯该国的国家主权。
另一方面,必须警惕和防止霸权主义别有用心地歪曲人权的国际保护,利用这些事件来干涉别国内政,达到自己的战略目的。对此,《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和《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都早就作了预防性的规定。
其实,现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主权仍然是主权国家而不是个人或某个群体。真正涉及到需要和可能采取正当的国际保护措施的国际人权问题,主要应该是集体人权问题。诸如:侵犯国家主权的问题;跨国家、跨地区的由于领土、资源、民族、宗教等纠纷所引起的人权问题,以及由于国际性的贩卖人口、毒品,制造恐怖活动等所引起的人权问题;公认的全球性的人权问题,如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等等。
而对这些问题的指出和采取正当的国际保护措施,必须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必须是由联合国或其他权威的国际组织,经过全国公正的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任何解决方案都必须尊重而不是损害有关当事国的国家主权。
因为归根到底,一个国家的主权就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各国的主权则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
在这方面,维护国际人权和尊重国家主权也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在事关国际性的人权问题上,区分正当合理的人权的国际保护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侵略行为的根本界限就在于:是否尊重当事国的主权。
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的目的,是企图在冷战后的国际关系新形势下,为霸权主义借口所谓人权问题,采用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别国内政,遏制、控制、侵略别的国家的合理性作论证,然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首先从逻辑上看,这个论断隐含的前提是国际人权和国家主权是对立的,因而别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可以以维护人权为理由,不顾当事国的国家主权而采取行动。
然而这个隐含的前提本身就是虚假的。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其结果不仅必然严重损害这个国家人民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而且由于它是违背了、破坏了国际关系的准则,结果必然同时造成对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的损害。
而这恰恰从根本上构成了对人民的共同的集体人权的侵犯,只能与所谓“维护人权”的前提相矛盾。
再从实践上看,用“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付诸行动是非常危险的,是极其有害的。必须指出,“人权高于主权”是被作为新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提出来的。因此,如果强迫世界各国接受,就将从根本上动摇甚至否定现在公认的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人类进入21世纪,就将不是向前发展建立各国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国际关系新秩序,而是倒退到两次世界大战前那种帝国主义称霸世界,不断地发动战争和人民遭受苦难的年代。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借口科索沃的人权问题公然侵犯南斯拉夫的国家主权所造成的恶果,就是“人权高于主权”这个谬论付诸实施的一个活标本,也是这个理论的危险性和有害性的最有力的证明。由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绕开联合国这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唯一合法组织,悍然对一个主权国家发动军事打击,结果不仅不是维护人权反而是给南斯拉夫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破坏了巴尔干地区的和平与安全,而且开了极其恶劣极其危险的先例,这就是只要我美国推行霸权主义的战略需要,凭我的强权随时可以推翻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已经公认的国际行为规范,肆意践踏别国主权,为所欲为。
这种做法尽管是披上了人权的神圣外衣,但其实质不正是当年德国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的故伎重演吗?应该说,这种危险的理论和反动的实践,已经构成了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新的最严重的威胁。
对此,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由此得出应有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