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新规定是什么_共享单车新规定变化
2017共享单车新规定正式发布,较之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平时爱骑自行车的人一定要多看看。那么共享单车新规定是什么?共享单车新规定有什么变化?
共享单车新规定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前,交通运输部曾于5月22日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等。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针对车辆投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城市特点、发展实际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共享单车管理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共享单车新规变化
亮点一:车辆投放机制“结合城市特点”从“要”变“可”,增加灵活性
当前共享单车投放是否“过量”或“超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是投放过量还是投放不科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投放不科学更多体现的是“车辆调度转运”的运营能力,而投放过量则是城市道路或停放空间的承载能力。
关于引导车辆有序投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而在《指导意见》中,各城市“要根据……”变成了“可根据……”,从要求或限制,变成了“放权”,增加了各城市管理政策的灵活度和自主性。
亮点二: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在共享单车兴起前,很多城市已经有了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出现在前,在个别城市中曾出现两种业态的恶性竞争事件,包括共享单车占用公共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等。
从用户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租赁自行车,抑或是共享单车,虽然前者属于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后者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但都属于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
这两种业态之间各有优劣,其中,公共租赁自行车可引入“互联网+”技术因素,让车辆租赁变得更简单,而共享单车则可以学习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机制,让单车停放更加规范有序。
可以说,这两种业态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互补性,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基于经营成本和维护难度考虑,可能公共租赁自行车会比共享单车更适合在当地发展。
亮点三: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平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要求
关于保险机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
事实上,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共享单车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建立的保险救济机制。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更多发生的纠纷是,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性能或驾驶技术等发生意外,造成骑行人自身的人身损害。
此外,平台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可能。
亮点四:明确“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针对共享单车在部分地铁、公交站点周期性的“淤积”停放甚至诱发乱停放的问题,《指导意见》新增了对平台的运营管理要求。
除去平台需“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平台“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事实上,当前很多停车点出现“乱停放”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企业或平台线下维护投入不足。
很多城市的车辆使用具有明显的“潮汐效应”,早上从小区到地铁附近,晚上从地铁到小区,这些车辆使用或停放特点,平台通过后台大数据分析都可以掌握。只要平台能结合此特点,高效调度转运,就能很好的破解站点短时淤积停放而小区短时无车可用的尴尬现状。
亮点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从积极推行改为加快实现
共享单车的押金规模及安全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话题。目前,包括ofo、摩拜等在内的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数已相继突破1亿,因此,平台可能归集的押金规模可能已经达到百亿规模。
一方面,从服务运营的角度来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共享单车不收取押金也能实现用户行为监督,另一方面,从资金安全保障角度来看,押金规模越来越大,势必会增加平台或企业挪用的可能,增加用户资金安全风险。
因此,《指导意见》对于“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的提法,从指导意见的“积极推行”提法变成了现在的“加快实现”。
这相当于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引导共享单车行业推行“免押金”服务,而对于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除去需开立监管账户外,还需要接受交通、等主管部门监管。
亮点六:信息安全保护要求与《网络安全法》保持一致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其对平台或企业的安全保护机制及信息保护机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明确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需遵守《网络安全法》要求,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对企业收集信息要求不得超过服务所需范围,对主管部门报送数据也要求不得超越管理所需范围。
简单说,较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的信息安全保护更加具体和明确。
亮点七:首提“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当前,共享单车可谓处于“混战”阶段,共享单车品牌众多,用户使用可能需要下载多个APP,方能最大限度满足自身的用车需求。
对于该问题,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这意味着一个APP可以解锁所有单车的模式,是鼓励的方向,也是符合用户实际需求的趋势。
当然,共享单车的运营和管理最终还是在各个城市,因此,《指导意见》只是从顶层设计角度对共性问题予以明确,而对于具体的管理要求或措施,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