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平无限极 “山西第一贪”宋建平一审被判无期

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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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涉嫌挪用公款.贪污.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和偷税五项罪名[<财经>网综合报道]2月2日,号称山西"国企第一贪"的宋建平以贪污等罪数罪并罚,一

涉嫌挪用公款、贪污、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和偷税五项罪名

【《财经》网综合报道】2月2日,号称山西"国企第一贪"的宋建平以贪污等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指出,除了贪污罪,宋建平还犯有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

现年45岁的宋建平,原系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公司(下称大典商贸)经理,在山西焦炭出口行业颇为有名。

2006年3月,时任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的宋建平,在公司改制中,将国有资产2.53亿元隐匿,意欲侵吞,后在上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核时"东窗事发"。2006年9月30日,宋建平被监视居住,半年后被批准逮捕。

侵吞国有资产2.53亿元未遂

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原直属山西省的国有中小型外贸企业。当年,宋建平从太原市公安局进入外经贸系统,开始从事焦炭进出口业务。

2000年9月,原山西省外经贸厅开始为技术进出口公司改制作准备,成立了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晋集团),对技术进出口公司和其他八家国有企业进行托管。

2002年3月,技术进出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李志斌、王玲和宋建平三人以受让股份的形式成为山西和路雪公司(下称和路雪公司)股东,后变更登记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计划以此推动技术进出口公司的改制。大典商贸注册资金500万元,王玲以170万持股34%,宋建平以165万持股33%,李志斌145万持股29%。三人出资款均是由宋建平出面外借所得,大典商贸实为民营企业。

随后,为达到商务部关于经营焦炭出口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度,大典商贸先后利用借款或自有款项进行增资扩股的验资,待验资完毕后即将款项退还。由此,大典商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再增至3300万元,最后达到5200万元。

大典商贸完成增资后,2005年12月,技术进出口公司向托管单位大晋集团上报改制方案——计划由大典商贸出面在产权交易市场购买技术进出口公司的国有产权,并将李志斌、王玲、宋建平三人持有的大典商贸96%的股权转移给技术进出口公司业务骨干和优秀职工,实行股权激励机制。

2006年3月,技术进出口公司的改制方案获得大晋集团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山西省财政厅最后审批。就在等待审批的过程中,技术进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被有关部门"约请谈话",宋建平本人也被"双规",由此案发。

数罪并罚

2007年8月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宋建平被指控贪污等五项罪名,涉案金额高达4亿多元。

起诉书称,宋建平在担任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大典商贸经理期间,涉嫌挪用公款、贪污、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五项罪名。其被指涉嫌贪污人民币743.98万余元、美元1798.92万余元,挪用公款500万元,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2.53亿余元(未遂),累计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

法院查明,2002年6月,宋建平将山西通州煤焦公司支付技术进出口公司二级公司山西大隆物产公司(下称大隆公司)的30万元利息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山西天鸿能源公司(下称天鸿公司)账户,据为己有。2003年至2005年期间,宋建平以付运费名义将大隆公司、山西三丰贸易公司的103万元据为己有。

2004年,宋建平将天津长天国际货运服务公司和天津四达船运服务公司返还大典商贸焦炭出口港口费优惠款15万元和97万元据为己有。

2004年4月,天鸿公司使用了山西大土河国际贸易公司(下称大土河公司)5450吨焦炭出口许可证。同年5月,宋建平将大典商贸450吨焦炭许可证替天鸿公司偿还了大土河公司,大土河公司将450吨焦炭许可证在出口焦炭业务中结汇10.35万美元。同年6月,宋建平将大典商贸出口焦炭业务结汇款50万美元,指示外商结汇至大土河公司,以还大土河公司的5000吨焦炭出口许可证费。

2004年3月至6月,宋建平将大典商贸与瑞士冶金国际资源公司焦炭出口业务中结汇款1798万美元隐匿国外据为己有。

此外,太原市中级法院审理还查明,2005年3月,宋建平利用担任大典商贸经理之便利,将公款500万元借给李某个人注册公司使用。2003年2月,宋建平在成立天鸿公司时,从河津进出口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毕后即将款打回河津进出口公司;2004年2月,宋建平安排给天鸿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340万元,从河津进出口公司转款5340万元用于扩股验资后,即将此款转走。2004年10月,宋建平以每吨30美元价格购买了李涵静(已判刑)3万吨焦炭出口许可证,用于天鸿公司焦炭出口业务,天鸿公司获利472.9万元。从2003年3月到2006年2月,天鸿公司采取虚假账簿申报纳税,累计偷税16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743万余元,美元1798万元,侵吞国有资产2.53亿元(未遂),构成贪污罪;宋建平挪用公款500万元为他人注册公司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宋建平在申请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天鸿公司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同时不缴应纳税款,宋建平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对公司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