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郑志强民间借贷 中山二院去年受理1985件民间借贷案 涉案逾15亿
中山二院去年受理1985件民间借贷案 涉案逾15亿
中山新闻
14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规范民间借贷,稳定金融秩序”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据通报,该院近几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骤增。2015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1985件,比前一年增加807件,比增68.
5%,涉案标的金额达15亿4300余万元。该院相关负责人分析,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放贷主体多元、“职业放贷人”增多、高息借款普遍、涉案标的金额持续飙升等特点。部分出借人缺乏法律知识和防控能力,借款人诚信意识缺失,成为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
8成多案件借贷双方为自然人
根据市第二法院通报,近几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骤增。2013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24件,涉案标的金额为3亿2600余万元;2014年,受理1178件,同比增加354件,上升42.96%,涉案标的金额为8亿1059余万元;2015年,受理已经达到1985件,同比增加807件,上升68.
5%,涉案标的金额高达15亿4300余万元。今年第一季度,市第二法院已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55件,涉案标的金额已达4亿1500余万元。
综合分析,该院新闻发言人认为,“放贷主体多元,职业放贷人增多”,已经成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特点之一。据统计,市第二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案双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案件约占收案数的86%;自然人与各类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约占收案数的14%。
“大部分建立在熟人、亲朋好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多以口头约定、借条等方式,手续简便,抵押、质押、担保的较少。”该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中,约定的“随意性”较强,当事双方大多未办理规范的借贷合同,为民间借贷埋下了潜在风险。
此外,一些自然人为了追逐高回报,通过制定借款格式合同,拟定详细的放贷、催款流程,使民间借贷呈现职业化、专业化,“职业放贷人”群体不断涌现,让民间放贷主体呈现出更加多元的趋势。
被告出庭应诉率不足4成
在放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的同时,借贷用途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过去的民间借贷多以用于上学、看病等日常生活消费借贷为主,现在的民间借贷涉及制造、加工、物流等诸多领域,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扩大再生产、开办工厂、企业融资型借贷,还有用于炒股、炒房、个人消费等活动,纠纷标的金额因此猛增。”市第二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的用途开始从生活消费向企业融资转变,借贷金额也持续飙升。
2013年,该院受理的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总标的额为3亿余元,而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案件涉案总标的额已达4亿余元,超过2013年全年涉案总标的额约33%。个案标的从以往的数千、上万元,上升到几千万至近亿元,该院今年受理的一个案件标的金额就达8900余万元。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飙升的同时,被告出庭应诉率却不断走低,成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另一显著特点。据统计,市第二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超过60%的案件,经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未能送达诉讼文书、开庭传票,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最终被告方出庭应诉率却不足4成,只能作缺席审理和判决。
2013年7月底,市第二法院审理的一宗民间借贷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均确认210万元的借款金额,但是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陈述“借款的交付方式、交付具体地点、借款类型”等信息,原告所举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款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理据不足,驳回了诉讼请求。 “借款经过、借贷双方关系、当事人经济状况等事实的审查,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
新闻发言人介绍,对一些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如诉讼代理人不能陈述借款相关事实,尤其是前后陈述矛盾或者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案件,第二法院始终坚持落实当事人到庭制度,要求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防范虚假诉讼。
利息甚至达银行同期利率10余倍
放贷者追求高收益,高利息成为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市第二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高额利息的做法也十分普遍,一些职业放贷群体约定的利息,大都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有的甚至高达银行同期利率的10余倍,常见的月利息在2%-6%左右。新闻发言人介绍,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出借人通常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还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服务费。
一些出借人表面上将合同、转账凭证都做得符合法律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以第三人的名义收取高额利息,或者在出借款项时即时扣除利息;还有一些出借人则不断把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化为新借据,用以掩盖其复利计算的行为。
2015年7月7日,原告高某某对被告肖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6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市第二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经查,双方于2013年9月9日签有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时间、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均有约定。同时,合同订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期限内免收利息,被告应于收到该笔借款的同时,一次性全额支付手续费给原告。
即日,原告通过案外人胡某某向被告转账60万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支付手续费3万元。因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无第三人参与的居间服务,本就不存在手续费给付问题,原告向被告收取手续费,本质上属于变相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因此预先扣除的3万元不应作为借款的本金。
法院最终裁定,借款本金应以57万元计算,判令被告返还本金57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案例:超标“隐形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4月22日,麦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麦某某向何某某、李某某提供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4%的利息。此外,双方还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12万元违约金。到还款期限后,何某某、李某某因故只偿还了16.
5万元借款。麦某某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尚欠的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市第二法院对麦某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予以确认,但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院最终裁定,麦某某虽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未主张对方偿还利息,但违约金的标准已超出上述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律规定允许上限,是十分常见的情形,且还存在大量的隐形利息。
”该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或“隐形利息”标准,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法院将根据借款事实及法律规定,对超过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