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伟有没有精神病 有没有"精神病" 谁说了算?
【华声在线综合】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在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防范“被精神病”到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患者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多项难题。
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
【难题】2011年6月,广州白云区一位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轻妈妈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岁的女儿拉到厕所乱刀砍死;当月,自称与单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汉职工徐武终于出院。
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另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屡见报端。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
【法规】对于这一难题,精神卫生法给出了解决方案。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专家解读】专家认为,“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没有患病,谁说了算?
认定精神障碍患者医学鉴定说了算
【难题】无论是为了防止健康人被“错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还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有没有病”的判断至关重要。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精神障碍?
【法规】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并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固然能体现对精神障碍认定的审慎,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可能遭遇困难。
对此,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此同时,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专家解读】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这一调整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患者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教育、劳动、医疗等权益受法律保护
【难题】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45岁的珠宝商人陈某于2011年2月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的56天时间内,他的珠宝店被关,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终,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被套现。
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权益?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专家解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谢斌认为,精神卫生法必须平衡三种不同权益: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保护病患权益,应当在立法宗旨中得到体现。
保护患者权益,必须发展精神卫生事业。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法律还提出,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这部法律经过几次修改,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法中来,特别是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比如说自主决定权、医疗权,以及财产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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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过8个修改法律的决定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