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健老婆 张永健老师主讲第445期民商法前沿论坛:独立财产与资产分割—理论与应用

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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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月29日,第445期民商法前沿论坛"独立财产与资产分割-理论与应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502教室举行.台湾"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

3月29日,第445期民商法前沿论坛“独立财产与资产分割—理论与应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502教室举行。

台湾“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律学研究所法实证研究资料中心执行长张永健老师围绕“独立财产与资产分割—理论与应用”做了主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冉昊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廉慧副教授、我院师资博士后许可博士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王湘淳主持。

论坛首先由张永健老师进行主题发言。张老师围绕“独立财产与资产分割”的理论与应用,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第一,宏观层面的财产分类。张永健老师认为,财产可分为个人主财产和主财产之外的特别财产,其共同的上位概念是“概括财产”。

第二,财产独立性的具体类型。张永健老师认为,财产独立性可分为四种情况:一、自然人有复数的概括财产,如信托财产与其他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即为此例;二、财产有管理人但无所有权人,如加拿大魁北克的法律就规定信托财产没有所有权人,只有作为信托受托人的管理人;三、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如《民法总则》第58条即为此例,该条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四、非法人组织的财产问题,《民法总则》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此处未明确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学术界认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要拥有自己的财产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具备法人格,而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格,从而产生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归属不明确之问题。

第三,资产分割的两种类型。张永健老师认为,资产分割因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两种:一、防御型资产分割,主要关注个人主财产能否防御特别财产的债权人清偿需求之问题,可细分为极致的防御型资产分割、一般的防御型资产分割和被剥夺防御型资产分割三种;二、积极型资产分割,主要关注主财产的债权人就特别财产的受偿顺位问题,可细分为弱型资产防御、强型资产防御、完全资产防御和无资产防御四种具体类型。

第四,独立财产与资产分割理论的实际应用。张永健老师认为小区公共基金属于第四种财产独立性的类型。公共基金不能被非法人团体所有,只能被有权利能力者(即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相关产生争议产生后,法院并无一致的处理方法,而是根据前三种财产独立性的类型提出了四种解决方式。

张老师认为标本兼治的方式是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成为一种法人,公共基金成为其法人财产,规约成为其法人章程,从而转化为第三种财产独立性的类型,即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

灵骨塔是逝者的小区,在权利安排上类似前例。开发商建造灵骨塔之后,将其永久使用权卖给有需之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上并没有永久使用权的概念,当事人却自以为拥有永久使用权,因此引起很多法律纠纷。张永健老师提出要以区分所有权形式架构灵骨塔之权利结构,并且通过对信托法、契约法以及继承法等法律进行修改,以完成逝者的遗愿。

在与谈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冉昊研究员指出,张永健老师的资产分割理论是一种很好的理论假设,是建立在传统理论之上用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的理论,但其关于财产独立性的划分目前只是描述性的,规范性尚显不足,如何将资产分割理论限定在一个法定的框架内还需要更深入的探索。此外,冉昊研究员还强调所有法律问题的背后逻辑都是在寻找强制与自由的平衡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廉慧副教授针对张永健老师的演讲发表了自己观点。赵老师认为:第一,股权仍是属于股东的主财产而非特别财产。第二,非法人组织财产与没有所有权人只有管理人财产两种财产独立的类型可以合并在一起。

按照大陆法系的观点,信托财产是没有所有权人的财产,从实践角度讲信托财产并不归属于委托人,但在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信托财产是归属在受托人名下的特别财产,是一般财产之外的概括财产,可用此框架解释信托财产只有管理人没有所有人的问题。

第三,在遗产问题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按照这种解释,此时遗产并非只有管理人而无所有权人。第四,可以用信托的机制去理解公共基金的归属问题,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公共基金为信托财产。第五,信托具备强大的功能,可做出灵活的物权安排,从而会产生信托跟物权法定原则的协调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师资博士后许可博士也就相关问题同张老师进行了交流。第一,关于自然人有复数的概括财产之说法,许博士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人概括财产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即通常只有一个概括财产。张永健老师回应称,这里的概括财产是对还债范围的界定,通常不理解为个人的全部财产,实质上是指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第二,关于没有所有权人只有管理人的财产之说法,许博士认为可以将这类财产解释成非法人组织的成员基于特定目的的财产,此财产由组织成员共同享有。

张永健老师回应称,他将第二种和第四种财产的独立类型分开来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第四种财产的独立类型通常涉及两个以上的人,但没有所有权人只有管理人的独立类型通常只涉及一个人;其次,第四种财产的独立类型中的非法人组织通常有特定目的,但并非只要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特定目的聚在一起就可以将财产独立出来,财产独立出来需要法定;最后,财产没有所有权人只有管理人是在无法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下的无奈选择,中国大陆法律不允许存在无主财产。

讨论环节结束后,张永健老师对与会同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晚九时许,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