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仁玕的故事 谈论洪仁玕的特殊教育思想述评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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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全对人们不良的习俗,"见则鄙之忽之, 遇则怒之挞之", 同时嘉奖人们好的行为举措, 说"倘有美举, 如医院.礼拜堂.学馆.四民院.四

    全对人们不良的习俗,"见则鄙之忽之, 遇则怒之挞之", 同时嘉奖人们好的行为举措, 说"倘有美举, 如医院、礼拜堂、学馆、四民院、四疾院等, 主则亲临以隆其事, 以奖其成, 若无此举, 则诏谕室行, 是厚风俗之法也"。

其中提及的四民院与四疾院在纲领后文有详细阐述, 四疾院是专门安置跛、盲、聋、哑四类人的机构, 四民院则是专门安置鳏寡孤独者的机构。在这些机构的设置上, 洪仁玕还极力推崇花旗邦( 美国) 的做法, 称 "其邦之跛盲聋哑鳏寡孤独各有书院, 教习各技。

更有鳏寡孤独之亲友, 甘心争为善事者, 愿当众立约保养", 并"郭( 国) 中无有乞丐之民, 此是其富足也。

" 可见, 洪仁玕旨在通过兴办四民院、四疾院等慈善事业, 逐渐取代社会存留的一些陈规陋习, 同时解决跛、盲、聋、哑、孤寡老人等弱势人群的生活与教育问题, 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兵强国富, 德厚风淳"的美好社会 85百之畿", 是由于周公做《周礼》; 西方国家之所以近世以来迅速强盛, 根本原因是其"纲常大典、教养大法" 创制得好 。

    譬如, 英吉利( 英国) 于今称为最强之邦, 是"由法善也"。因此, 洪仁玕得出了"纲常伦纪、教养大典"是治国之本的结论。他在《立法制喧谕》中也曾说"国家以法制为先","有法制而后有国家", 因此法制是解决太平天国政权弊病的关键, 立法是"当今兹万不容己为急务也" 。

为了完善法律,"使其不陷于僻而登于道", 他认为法律还应辅之以教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列出的二十八条改革措施, 其中就有六条涉及到特殊教育, 包括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教育机构的设置、特殊教育课程等方面。

他首次把兴办特殊教育纳入到国家的法律纲领中, 以保障特殊教育的创办与实施, 同时也作为特殊教育如何开展的依据。

作为一个全面革新社会的纲领,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的改革措施涉及社会上各个阶层的人群。他所论到的特殊教育对象, 不仅包含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残疾人, 即里面提到的"跛盲聋哑"四类人, 而且包括 "鳏寡孤独"者和因家庭贫穷而难以养育的儿童。

    此处的"鳏寡孤独"主要指无儿无女、生活孤苦无依的老年人, 洪仁玕认为这些老人"操心危, 患虑深", 年轻时对社会有过贡献, 因此年老后理当受到社会的关心与照顾。此外, 他在革除社会弊端的措施中, 还特别提到 "不得已而难养者", 即孤儿与家庭贫困儿童的安置问题。

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安置也各有不同。他主张为跛、盲、聋、哑四类残疾人兴建"跛盲聋哑院"; 将无人赡养的老人安置在"鳏寡孤独院"; 而对那些"不得已难养"的孩子,"准无子之人抱为己子", 但明确强调 "不得做奴视之", 或是可以"交育婴堂"。

可见, 在洪仁玕所构建的社会设施中, 不仅有专门安置残疾人的四疾院, 照顾老人的四民院, 还有类似于当前福利院性质的育婴堂。

课程的设置对有特殊需要而纳入四民院、四疾院的人群, 洪仁玕完全摒弃了过去只养不教的思想, 主张教育与养护相结合, 而且更突出对他们进行教育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