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告鹿晗索赔384万 当红中国练习生因何频解约?
韩国S.M.公司当庭要求鹿晗停止为两公司广告代言,虽未当庭宣判,但此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在韩国发展的中国练习生的极大关注。
本报讯(记者林靖)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诉鹿晗、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两案,前天下午在中国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韩国S.M.公司当庭要求鹿晗停止为两公司广告代言,分别与两公司连带赔偿224万元和16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媒体澄清S.M.公司与鹿晗仍存在合同关系、代言需经其认可的事实。但鹿晗坚持,自己已在韩国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解约行为并不侵权。
原告S.M.公司为韩国演艺经纪公司,曾签约培养众多知名歌手和歌唱组合,与被告鹿晗于2010年5月27日签订10年专属协议,鹿晗成为其专属艺人,后为其旗下EXO组合的主要成员。根据协议,S.M.公司有权在世界范围享有鹿晗的经纪权和代理权,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自身或通过第三方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和广告宣传。协议附件约定双方针对广告活动利润的分成为各50%。
S.M.公司称其承担风险,投入资金对鹿晗进行培养和支持,又经包装、宣传和运作,使鹿晗迅速蹿红,成为人气偶像。前年10月10日,鹿晗在韩国提起确认专属协议无效的诉讼案,单方宣布退出EXO组合,给该组合的正常演出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其倾力打造艺人的投资和成果丧失。
同时,S.M.公司认为鹿晗为被告韩束公司代言一叶子面膜等化妆品,为普缇客公司代言“达令”网站的宣传行为,提升了两公司的品牌价值,却侵害了其合同项下的专属经纪权利和财产权,因此当庭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鹿晗则认为原告缺乏法律依据,S.M.公司主张其受到侵害的权利为排他性经纪权利,基础是与鹿晗签订的专属协议,但鹿晗已在韩国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他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解约行为并不侵权。鹿晗承认与S.M.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便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法庭上,韩束公司表示,化妆品公司聘请艺人代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签约时鹿晗并不知名,韩束公司不知道S.M.公司的存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