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 陈兴良:论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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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案例十]甲乙两人想非法占有丙的摩托车,于是把丙骗到加油站,甲在加油站等,乙和丙一起骑车来到加油站.正当丙下车要锁车的时候,乙抢了车就骑走.

【案例十】甲乙两人想非法占有丙的摩托车,于是把丙骗到加油站,甲在加油站等,乙和丙一起骑车来到加油站。正当丙下车要锁车的时候,乙抢了车就骑走。丙正要追的时候,甲出来说,乙是和你开玩笑,马上就回来,咱们等吧。后来,甲借故走开。后,甲乙两人把车卖掉分钱。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定性为抢夺罪,二审改判为诈骗罪。

最高法院刑庭的裁判理由认为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事实上,一审的判决是对的,甲乙获得摩托车是通过抢夺取得的。最高法院为什么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呢?理由在于:如果没有甲的假意劝阻,丙当时去追乙的话,是可能将摩托车追回来的,正是甲的欺骗才使丙最终丧失了摩托车的控制。

但事实上,后面的行为完全是一个犯罪掩盖行为,先把摩托车抢下来,然后让丙不去追,使犯罪得逞。即便丙去追并抢回来,甲乙也构成抢夺未遂,犯罪性质也不能改变。也就是说,不能根据事后的行为改变先前的犯罪性质。因此,财产罪关键要以取得财物的行为定性,而不能根据后面的掩盖行为来定性。

根据对财物的占有是否转移,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例如侵占罪和转移占有的犯罪。转移占有的犯罪又可分为交付型犯罪和取得型犯罪。

交付型是被害人主动的把财物交给被告人,取得型是被告人主动地从被害人那里取得。交付性犯罪包括诈骗和敲诈勒索。两者的交付是不一样的,前者的交付是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在处分意思支配下实施了处分行为,是一种自愿的处分。

这种处分,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上的一句话可以概括——仿佛自愿的交付财物。即,表面上的自愿,实际上是不自愿,如果知道真相,不可能交付。这种财产交付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上当受骗处分自己财物,这种交付属于蒙受欺骗的交付。

敲诈勒索是因为精神强制而交付,实际上,可以不交付,需要其在交付与否中选择,所以在交付上的自决权受到侵犯。在这种被敲诈情况下的交付依然是一种交付,而不是被告人的取得,取得是无条件的,交付却还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自由的。

所以,敲诈情况下的这种交付是在丧失了部分意思自由的情况下的交付,因此也是一种交付行为,是自我损失的交付。是否具有交付的特征,对财产犯罪的认定也是很重要的。

取得型犯罪包括秘密取得(盗窃)和夺取取得。秘密取得情况下完全是被告人主动,在他人不知觉的情况下取走,财产所有人完全是被动的。夺取型的犯罪,包括抢夺、抢劫,是使被害人丧失意志自由而取得财物——在抢夺中,夺取;抢劫中,劫取。

夺取分为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被告人自己去拿,如拿着刀(亲自)去拿;另一种是拿着刀威胁,不给就威胁伤害,被害人交出来,这种情况不是交付,是在生命威胁下交出来,形式上是交,实际上仍是夺取。财产如何取得,在不同的财产罪中取得方式是不一样的,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取得行为都不一样,这也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

因此,在【案例二】中,手段行为是抢劫(暴力),目的行为是勒索。这种行为就是所谓抢劫性勒索,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变种,这种抢劫性勒索在德国刑法中第255 条有规定,我国学者也有的译为暴力敲诈:"以对他人人身实施暴力或者立即危害其身体或生命为胁迫,进行敲诈勒索的,按抢劫罪论处。

"对于这一规定,我国留德学者樊文认为:这是一个独立罪名,只是处罚上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处罚。而译成"按抢劫罪论处",容易让人误解为构成抢劫罪。

在我国刑法没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对这种所谓抢劫性勒索应当按照抢劫罪处理。这种抢劫性勒索和普通抢劫在手段行为上是一样的,在目的行为上不完全相同。普通抢劫之夺取型行为,通常为当场取得,但在抢劫性勒索中,取得不是当场的,而是让被害人在精神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交付财物。

另一方面,勒索不是取得型的犯罪,而是交付型的犯罪,财物的取得是被害人交付给被告人,这正是抢劫性勒索与典型抢劫罪不完全相同的地方。

但是我认为,抢劫性勒索在我国刑法上应当按照抢劫罪来定性,它不是典型的抢劫,但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抢劫。将来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对这种抢劫性勒索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这种行为的定性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根据。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理论解释的方法把其归入到抢劫罪中。

当场取得财物是不是抢劫罪的必要特征,在刑法理论上值得考虑——可以对这一特征加以宽泛解释或者不把其当作必要特征,由此而把抢劫性勒索归入到抢劫罪中。如果坚持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这种抢劫性勒索则是不能包含到抢劫罪中去的。因为这种取得不是当场,而是勒索。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种抢劫性勒索在性质上比抢劫罪要轻一些。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抢劫性勒索未遂的可能性很大。

结论:【案例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为抢劫性勒索,应当定性为抢劫罪,属于犯罪未遂。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穿插讲解财产犯罪的疑难复杂问题,能够使大家对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有更清晰的了解,以便解决财产犯罪认定中疑难复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对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掌握,才能对其准确定性。